法院以仲裁員未有專注聽取雙方陳詞為由拒絕執行仲裁裁決
簡介
拉丁文法諺「audi alteram partem」一詞中文譯作「聽取雙方陳詞/兼聽他造」,意思是任何人被裁判之前,均應獲得公平聆訊,讓各方有機會回應對其不利的證據並陳述其案情。這是自然公義的基本原則,亦獲香港法院奉行。
最近香港原訟法庭在Song Lihua v Lee Chee Hon [2023] HKCFI 2540一案中說明,假如一名仲裁員在仲裁期間的行為令客觀的觀察者懷疑該仲裁員是否有聆聽案情,法院會基於公共政策撤銷執行有關仲裁裁決。
案情
於2022年12月9日,申請人向原訟法庭申請准許執行中國內地仲裁(「該仲裁」)的仲裁裁決(「該仲裁裁決」)。該仲裁裁決命令答辯人向申請人支付超過人民幣3.37億元連同到期應付的利息和訟費。法院於2023年1月12日發出准許執行該仲裁裁決的命令(「執行令」)。答辯人於2023年1月26日提出反對,基於六項理由申請撤銷執行令,理由之一是指其中一名以視像會議形式出席該仲裁的仲裁員(「該仲裁員」)剝奪了答辯人呈述案情的機會及獲得公平聆訊的權利,有違公共政策。
裁決及理由
法院審視了該仲裁的完整錄像,發現該仲裁員在仲裁後半部分幾乎從未停下來超過一分鐘(除了最後在車上的時候)。錄像清楚顯示,當雙方律師正在提出或質疑證據,而其他仲裁員就證據及雙方案情發問時,該仲裁員正從一個地點前往另一地點,由室內到室外,最後離開其處所乘車,而且他有時跟別人談話及/或示意,並經常望向遠處,而非看著螢幕上的仲裁程序。
從錄像所見,該仲裁員在上述期間亦曾多次離線,而且至少兩次當其他仲裁員或秘書詢問他是否聽得見或仍然在線時,他完全沒有回答或示意聽到提問。
法院以公共政策為由頒令撤銷執行令,裁決理由歸納如下:
1. 「公義不僅要伸張,還須彰顯於人前」是公認的法律原則。
2. 仲裁員的責任是給予雙方合理的呈述案情機會及聽取雙方陳詞後,就爭議作出裁決。法官及仲裁員的首要責任是主持審訊並聆聽案情。
3. 假如該仲裁員沒有專注或聆聽雙方的陳詞,便會令客觀的觀察者產生以下合理懷疑:
a. 第一,該仲裁員是否在聽取雙方陳詞之前已就爭議有既定想法,而且對雙方將要提出的證據或法律觀點沒有興趣;及
b. 第二,既然該仲裁員在仲裁中並無專注雙方陳詞,他就案件作出的裁決是否確實有證據支持。
4. 負責作出裁決的仲裁員在聆訊期間並無聆聽及專注雙方陳詞,顯然有欠公正及公平。
在本案中,申請人十分倚賴一點:儘管答辯人投訴該仲裁員在仲裁期間的態度及行為,但內地的監督法院仍駁回答辯人請求撤銷該仲裁裁決的申請,並准許執行該仲裁裁決。法院根據以下基本原則,拒絕接納申請人的上述觀點:
1. 撤銷仲裁裁決的程序受作出裁決所依據或所在地的法律管限,而執行仲裁裁決的法院程序,受該法院的法律管限。
2. 仲裁裁決即使根據裁決所在地的法律屬有效,但其裁決過程可能嚴重偏離執行裁決的法院所採納的基本公義原則,因而不應執行。
3. 即使在請求撤銷仲裁裁決的程序中未能成功提出公共政策理由,亦不妨礙在另一司法管轄區的法院以該理由反對執行有關仲裁裁決,因為每個司法管轄區都有自己的公共政策。
4. 執行仲裁裁決的法院的當地公共政策才是相關因素。
要點
本案提醒我們,自然公義的原則不但須遵守,而且須讓客觀的觀察者看到該等原則獲遵守。假如像本案一樣,仲裁員未有在仲裁程序中遵守上述原則,儘管法院一貫的方針是支持仲裁及執行仲裁裁決,但仍會干預並拒絕執行仲裁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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