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程序簡介
執行法律權益及追討欠債的最基本方法是向法庭提起法律訴訟。程序包括首先將傳訊令狀(Writ of Summons)存檔於法庭並將之送達予被告人。傳訊令狀必須清楚列明原告人的申索的性質及論據。
被告人必須於限定時間內(面交送達者14 天,其他方法送達者21 天)確認收妥傳訊令狀並將其擬抗辯通知書(Intention to Defend)存檔於法庭。未能做到者,原告人有權申請登錄因欠缺行動而作出的判決(Default Judgment)。之後被告人必須將抗辯書(Defence)及反申索(Counterclaim,如有)存檔於法庭。
如被告人存檔抗辯書,原告人如有需要可將答覆書(及反申索的抗辯書,如有需要)存檔於法庭。
在訴訟的任何階段,均可提出非正審的申請。最常見的非正審申請包括簡易判決(Summary Judgment ) 、中期強制令( Interim Injunction ) 、時間傳票( TimeSummons)、就狀書提供詳情的要求(Request for Further and Better Particulars)、狀書的修訂、加入或減少訴訟各方及剔除狀書等等。
在所有狀書提交後的一個月內,原告人需要取得要求作指示的傳票(Summons for Directions),而傳票須列出審訊前需要處理的事項、審訊時間長短的預計及審訊的模式。接著便是文件證據的透露(Discovery of Documentary Evidence),即雙方均須向訴訟各方透露所有與案件有關的文件(即使該等文件對透露的一方不利)。不過,獲特許的文件(Privileged Documents)如律師與客戶間的通訊、不損害利益的通訊(Without Prejudice Correspondence)等是不需要透露的。訴訟雙方有權查閱對方透露的文件的正本。
在完成文件透露後,訴訟各方須互相交換證人供詞及專家報告(如有)。沒有在證人供詞內提及的事實,是不會在審訊時獲採納的。文件透露的程序與證人供詞的交換反映了法庭對訴訟採取的「公平遊戲」的現代手法,而且旨在鼓勵庭外和解。
當所有非正審的事項處理完畢後,案件會被排期在流動審訊表(Running
List,即案件會在有法官空閒時獲處理)或定期審訊表(Fixed List,即案件會被定在某一日期處理)中。只有當時間的肯定性非常重要的時候,一件案件才會被排期在定期審訊表中。
在審訊中,訴訟各方會傳召證人以代為提出證據。律師則會訊問及盤問證人,然後在法律問題方面提交意見。然後法官會決定是非誰屬並作出判決(立即的判決或保留的判決)。
以上所述可以是一個冗長而昂貴的過程。一件案件若需要進行全部的過程,便很少可以在一年的時間內完結。不過,並不是太多的案件會進行全部的過程。訴訟各方通常會在某階段作庭外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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