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償人是否可以視察在第三方控制範圍內的意外現場和拍照?
簡介
在人身傷亡訴訟中,意外地點的狀況往往是確定被告人責任的關鍵問題。如果意外地點有嚴重危險,便可能顯示僱主未有履行提供安全工作場所的責任,或佔用人未有履行香港法例第314章《佔用人法律責任條例》下確保訪客安全的責任。
然而,在某些情況下,意外地點可能位於由第三方持有的物業內,而該第三方並非人身傷亡訴訟的被告人。如果第三方不允許受害人進入意外地點,而被告人否認意外地點有危險,受害人可怎樣取得證據,以證明存在危險?最近在Lo Kwok Kit Sam v Leung Kwok Hung [2023] 2 HKLRD 119一案中,原告人向法院申請命令第三方允許原告人進入意外地點,以視察意外發生的房間及拍照,此案或可就這種情況提供一點啟示。
背景
原告人的案情指,他在為第一被告人工作時,在西九龍總站(「西九站」)地庫的一間房間(「事發房間」)內踩到一條管道,失去平衡而受傷。
在原告人控告被告人的人身傷亡訴訟中,被告人表示,事發房間內並無管道,要求原告人提出嚴格的證明。被告人提交了證人N的證人陳述書。N在意外發生後不久去到現場,將事發房間稱為「環境控制系統機房」(「機房」),並聲稱該房間地面沒有任何固定管道。
為了澄清事發房間內是否有管道,原告人聯絡了香港鐵路有限公司(「港鐵公司」)。港鐵公司於2021年提供了兩張照片,近距離拍攝一個類似管道的結構,以及一張房間管道平面圖,聲稱是意外發生的位置。然而,港鐵公司拒絕原告人到現場視察的請求。其後,原告人向區域法院提出申請,要求根據香港法例第336章《區域法院條例》第47B條及第336H章《區域法院規則》第29號命令第7A條規則,批准原告人進入西九站視察意外發生的房間及拍照。港鐵公司於2022年再提供了一間機房的額外照片(「2022年的照片」),這是在僱員補償表格2中所指的意外地點(Plant Room)。原告人聲稱該等照片所示的房間並非實際發生意外的房間。
審理此類申請時的考慮因素
法院首先列出在審理請求視察及拍攝物業照片的申請時將考慮的因素:
1.
有關資料/進行視察對爭論點的重要性;
2.
原告人在要求港鐵公司透露前,是否已在法律程序中採取了適當的步驟索取資料;
3.
准許原告人視察會否令原告人能夠為其申索搜尋佐證;
4.
即使視察是必要而合乎比例的,視察會否損害或違反任何公共政策;
5.
假設法院最終決定在本案中頒令准許視察,
a.
命令的適當範圍為何;及
b.
應就該視察對原告人作出甚麼限制(如有)。
視察對爭論點的重要性
本案的主要爭論點是確定事發房間內有沒有管道。在審訊前進行視察以公允地解決此問題並節省訟費和時間是十分重要的。
港鐵公司於2021年提供的照片和平面圖不足以令人清楚了解意外發生地點四周的狀況。雖然2022年的照片可以看到「Plant
Room」較廣闊的範圍,但應注意,此處是根據唯一曾到達「機房」的證人N所提供的資料而識別的位置。各方所稱的「事發房間」、「機房」及/或「Plant Room」有可能是完全不同的房間。與其僅依靠評估各證人的可信度,更直接和實際的方法是讓原告人視察他聲稱仍能找到的「Plant Room」及「事發房間」。
港鐵公司亦辯稱,原告人早於2019年10月發出訟前信函時已收到表格 2,其中述明了「Plant Room」的編號,但原告人直至雙方交換證人陳述書之後才詢問事發房間的位置,港鐵公司認為法院應拒絕原告人遲交的申請。
法院基於多個原因拒絕上述論點。首先,表格2是由第二被告人而非原告人填寫的。第二,事發房間的位置是以編號形式表示,對於門外漢而言難以理解。第三,原告人須嚴格證明管道的存在,但原告人直至雙方交換證人陳述書後,才知道N否認事發房間內有任何管道。因此,原告人在了解被告人的案情後才詢問事發房間確切位置,是完全合理的。
原告人是否採取了適當的步驟索取資料
法院認為,原告人在提出此申請之前已採取一切可能的步驟向港鐵公司索取資料。原告人索取整個「Plant Room」的照片以便識別,是合理的要求,但被港鐵公司拒絕了。
此外,原告人清楚記得事發房間的布局,原告人對於「Plant Room」是否確實是事發房間的疑問是合理的。原告人的目的只是確認「Plant Room」是否事發房間,而非為其申索搜尋佐證。
公共政策考慮
就公共政策的問題而言,法院認為,頒令批准原告人進入及視察物業,並明確界定其範圍,不會破壞或違反任何公共政策。
考慮到本案的情況,法院決定批准原告人進入及視察「Plant Room」及原告人辨認為意外發生地點的房間並拍照。這項裁決是為了確保就有關範圍進行公允而徹底的檢查。
要點
在本案中,法院詳細闡述了在決定是否批准進入、視察及拍攝物業照片時所考慮的因素。人身傷亡訴訟的原告人此後能夠就位於第三方所持物業內的意外地點索取資料。
然而,在提出此類申請前,原告人須考慮其申請是否符合Lo
Kwok Kit Sam一案所訂明的測試,以及在要求第三方透露前是否已採取了適當的步驟索取資料。這無疑需要考慮法律和事實問題,因此如有意提出這類申請,或收到他人要求視察及拍攝意外地點的照片,最好徵詢人身傷亡訴訟律師以獲取專業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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