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保備有所需財政資源直至要約完成
簡介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在最近發出的《收購通訊》中特別指出收購上市公司時確保備有足夠財政資源的重要性。本文將重點說明這方面需注意的一些重點,包括誰人須負責確認備有足夠財政資源、確認者的責任以及該責任持續至何時。
財務顧問的確認
根據證監會發出的《公司收購及合併守則》(《收購守則》)規則3.5,要約人在公布提出收購上市公司要約的確實意圖之前,應完全有理由認為其有能力和持續有能力落實有關要約。因此,要約人在根據規則3.5公布提出要約的確實意圖時,必須已作出融資安排,以應付在要約全部獲接納時所需的財政資源。財務顧問亦須就此向要約人承擔責任。
規則 3.5 進一步規定,有關要約的公布應該包括由財務顧問或另一適當第三者所發出的確認,證實要約人具備應付要約全部獲接納時所需的充足資源。《應用指引15》重申,確保要約人有足夠財政資源履行要約責任,完全是財務顧問的職責。
根據規則3.5註3以及《應用指引15》,如某項股份收購會觸發強制要約的責任,則財務顧問就具備足夠財政資源而作出的確認,亦須涵蓋完成股份收購所需的資源。
財務顧問的職責
財務顧問在履行確認財政資源的職責時,應遵守最高謹慎準則,包括進行盡職審查,以決定是否信納要約人有足夠的財政資源。
財務顧問應按一貫做法,向證監會屬下企業融資部的執行董事(或任何獲其轉授權力的人)(「收購執行人員」)提供一份已簽署的函件,藉以:
1. 確認財務顧問信納要約人具備充足資源,能夠完成要約交易;
2. 說明財務顧問作出上述確認的依據,並詳述其採取了哪些審慎查證步驟(包括但不限於曾審閱的文件清單),以令本身信納要約人已經及其後將繼續具備充足的財政資源;及
3. 在適用情況下,確認有關融資項目不附帶任何主觀條件。
對於有關要約人具備資源以履行有關要約的責任的聲明,執行人員可能會作出查詢或要求有關方面提供支持該項聲明的證據。然而,除非收購執行人員要求,否則財務顧問無須向收購執行人員提交銀行提供所需現金借貸的授信函等借貸文件或其他相關文件。
《應用指引15》保證,凡財務顧問確認要約人在該項確認作出時和其後將繼續具備資源,如果該顧問在給予該項確認的過程中,以負責任的方式行事,並且已採取所有合理步驟以確保要約人備有該筆現金,則該財務顧問將無須出示該筆現金。
職責持續至代價獲償付
財務顧問有責任確保在有關要約的到期應付代價獲償付之前,要約人都備有足以讓其履行付款責任所需的財政資源。
就此而言,財務顧問首次確認備有充足財政資源的時間是在根據規則3.5公布提出要約的確實意圖之時。
在寄發要約文件前,財務顧問須就財政資源作出重新確認。《收購守則》附表I第11段規定,凡要約屬現金要約或包括現金成分在內,或由任何其他資產組成或包括該等資產(要約公司擬發行的新證券除外),則要約文件必須包括由財務顧問或另一適當的獨立人士所發出的確認書,證實要約人擁有足夠應付要約獲全部接納時所需的資源。
按一貫做法,在向受要約公司的股東寄發要約文件前,要約人的財務顧問應向收購執行人員提供最新並已簽署的確認書,確認備有足夠財政資源。此確認書可採用與上述為遵守規則3.5而提供的確認書相類似的形式。
證監會在2024年3月發出的《收購通訊》中補充,如有任何情況改變以致可能影響財務顧問作出確認的依據,要約人及其財務顧問便應合作,確保要約人繼續具備足夠應付要約獲全部接納時所需的財政資源。
要約不得附有融資條件
最後要注意的一點是,不論是自願或強制性的要約,均不得附有融資條件。
換言之,任何要約均不得以要約人能夠獲得相關融資以便繼續進行有關要約作為條件,或載有任何其他具有類似效果的條件。
同樣地,如某項股份收購會產生強制要約的責任,就該項股份收購所訂立的買賣協議亦不得以要約人在完成該項收購後能夠獲得相關融資以作出強制要約作為條件,或載有任何其他具有類似效果的條件。
總結
《收購通訊》強調在收購上市公司時確保備有足夠財政資源以遵守《收購守則》的重要性。 任何一方若違反《收購守則》,將可能受證監會公開批評以及《收購守則》訂明的其他制裁。 如有疑問,最好向精通證券規管事務的律師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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