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院認可的私有化計劃中,一致行動的人是否有權出席股東大會並於會上投票?
簡介
Re Chong Hing Bank Limited [2021] HKCFI 3091一案涉及《公司收購及合併守則》(《收購守則》)規則2.10的詮釋,以及與要約人一致行動的人是否被禁止在法庭頒令的私有化計劃股東會議上投票的問題。原訟法庭(「法院」)認為一致行動的人無權出席無利害關係股份持有人的會議,亦無權在會上投票。
背景
創興銀行有限公司(「該公司」)為於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聯交所」)主板上市的公司。2021年5月,越秀企業(集團)有限公司(「要約人」)要求該公司董事會提出建議,以根據香港法例第622章《公司條例》第673及674條以協議安排方式將該公司私有化(「該計劃」)並撤回於聯交所上市的股份。越秀金融控股有限公司(「特殊目的公司實體」)為要約人的全資附屬公司,持有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的74.97%。該公司約25%已發行股份由與特殊目的公司實體一致行動的人(「該等一致行動的人」)持有,而約16%已發行股份由其他股東(「獨立股東」)持有。於2021年8月的法庭頒令的會議上,該等一致行動的人被禁止出席及投票。
有關規定
倘某計劃(例如本案的情況)涉及全面收購要約,《公司條例》第674(2)(a) 條規定,出席法庭頒令的會議並於會上投票的股東中,佔持有當中最少75%的投票權的股東須同意計劃,且在會上投票反對計劃的票數不得超過附於公司所有無利害關係的股份的投票權的10%。在本案中,「無利害關係股份」是獨立股東持有的股份。
《收購守則》規則2.10規定:
「除非執行人員同意,任何人如擬利用協議安排或資本重組取得一家公司或將一家公司私有化,有關協議或資本重組除了須符合法律所施加的任何投票規定外,還須在符合以下規定的情況下才能落實 :-
- 該項計劃或該項資本重組必須在適當地召開的無利害關係股份的持有人的會議上,獲得親身或委派代表出席的股東附於該等無利害關係股份的投票權至少75%的票數投票批准;及
- 在有關股東大會上,投票反對批准有關協議或資本重組的決議的票數,不得超過附於所有無利害關係的股份的投票權的10%。」
原訟法庭判決
此前,Re Cosmos Machinery Enterprises Ltd [2021] HKCFI 2088一案顯示,一致行動的人可在計劃會議上投票,但在點票時不應計算在內。
然而,法院認為,規則2.10禁止該等一致行動的人出席無利害關係股份持有人會議並禁止其於會上投票(「禁止觀」)與規則2.10及《公司條例》第674(2) 條的自然和一般涵義更加一致,理由如下:
- 禁止觀與規則2.10的措辭更加一致。規則2.10明確規定會議須 (a) 僅由無利益關係股份持有人組成;及 (b) 僅無利益關係股份持有人有權出席並投票。
- 禁止觀與規則2.10的草擬歷史更加一致。原規則2.10規定,一項計劃須「在適當地召開的股東大會上,獲得大多數出席該股東大會的股東或其派遣的代表通過,以及獲得代表著由股東(擬將該公司私有化的人或與其一致行動的人除外)親身或派遣代表投票的股份的 90%或以上(按其價值計算)通過」。措辭修訂的變化體現了規則2.10本質上旨在禁止一致行動的人參與大會的明顯意向。
- 禁止觀與《收購守則》的其他規則更一致。規則2.2及2.10提出了保護少數股東的類似政策考量。由於規則2.2明確禁止一致行動的人投票,故並無理由以有別於規則2.2的方式解釋規則2.10。
就本案而言,該等一致行動的人承諾不會在法庭頒令的會議上投票,且確實並無出席上述會議或在會上投票。因此,法院認為他們已遵守《收購守則》規則2.10及《公司條例》第674(2)(a) 條,故法庭頒令的會議已適當地召開。
結論
本案澄清了規則2.10的立場,並為尋求私有化的公司提供了實際指引。公司宜在會議舉行前要求私有化計劃的任何一致行動股東作出承諾,不會出席無利害關係股份持有人會議或在會上投票,以避免私有化程序出現任何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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