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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如你被的士或电召车的车厢镜头拍摄了私人影片并疯传,可以怎么办?

2019-04-30

简介

在香港,部分的士或电召车为了保安及安全理由,在车厢安装了录影镜头拍摄乘客。一些缺乏操守的司机可能会在未经乘客事先同意的情况下,将拍摄到乘客样貌及私密活动的影片分享或上载到社交媒体或出售给传媒机构。影片一旦在网上疯传,被拍摄的乘客便可能受到滋扰和困扰,尤其是他们并无想到自己会成为疯传影片的主角及该影片摄录了其私密行为。

对于这种泄露未经授权影片而可能严重侵犯乘客私生活的情况,香港法例第486章《个人资料(私隐)条例》(「该条例」)附表1的六项「保障资料原则」规定资料使用者遵守多项程序及责任。违反保障资料原则即违反该条例。资料使用者(包括但不限于的士或电召车的司机)如未经授权披露录影片段,或会受到民事及刑事起诉。

当事人可怎样追究责任?

提出投诉

在的士或其他车辆内拍摄的影片被疯传的情况下,只有资料当事人(即被拍摄的人士)可以根据该条例第37条就任何违反该条例的行为,向个人资料私隐专员(「私隐专员」)提出投诉。资料当事人无需证明自己因为上述违法行为而蒙受损害。

私隐专员接获投诉后,可进行调查并就调查结果公布个案简述。如果私隐专员认为资料使用者违反了该条例,便会向资料使用者发出执行通知,要求纠正或停止违反该条例的行为。该条例第50A条订明,不遵守执行通知者,最高可被判处两年监禁及罚款港币50,000元。私隐专员亦可将不遵守执行通知或该条例下的任何刑事罪行转介警方检控。然而,私隐专员无权命令违法者赔偿或道歉(见Chan v Privacy Commissioner for Personal Data Administrative Appeals Board, AAB No 4/19971997710日)。资料使用者如不服执行通知,可在14日内向行政上诉委员会提出上诉。

提出民事诉讼

除提出投诉外,假如违反该条例的行为造成资料当事人损失或情感受到伤害,资料当事人亦可根据该条例第66条在区域法院提出民事索偿。

可能被投诉/控告的对象?

资料使用者可被投诉或控告违反该条例的保障资料原则。根据该条例第2条,「资料使用者」的定义是「独自或联同其他人或与其他人共同控制该资料的收集、持有、处理或使用的人」,因此包括持有含个人资料的影片的的士或其他车辆司机、购买该影片的传媒机构以及任何散布该影片的人。

可能被投诉/控告的理由?

保障资料原则第1原则

根据该条例的保障资料原则第1原则,个人资料的收集必须合法、公平及不超乎适度。资料使用者在收集个人资料时,必须采取所有合理可行的步骤,以告知资料当事人:

  • 他是必须抑或是可自愿提供该资料,以及若不提供该资料便会承受的后果(除非后果显然易见);
  • 该资料将会用于甚么目的;及
  • 该资料可能移转予甚么类别的人。

因此,的士或其他车辆的司机以及其他资料使用者须通知乘客(例如在车内或车外张贴告示)车上装有镜头,让乘客选择是否乘搭该的士或车辆。如没有通知乘客,将被视为违反该条例的保障资料原则第1原则。

为确保合法及公平地收集个人资料,司机及其他资料使用者须证明他们有正当理由收集个人资料,例如为监察司机的服务及减少司机与乘客的纠纷。此外,如果能够从影片中轻易辨别资料当事人的身分,亦可能不属于「公平」的资料收集。

保障资料原则第3原则

根据该条例的保障资料原则第3原则,个人资料只可为以下目的而使用或披露:

  • 原本收集该资料时的目的(即使并非原本目的,亦必须是资料当事人合理预期的目的,见Ng Shek Wai v Medical Council of Hong Kong [2015] 2 HKLRD 121);
  • 直接有关的目的;或
  • 资料当事人已同意的目的。

因此,如果司机安装摄录系统的原本目的是为了识别、安全或在被投诉的情况下自辩,但其后却为了其他目的甚或毫无目的而向第三方披露影片,即违反了该条例。

该条例第64

此外,根据该条例第64条,任何人如未经资料使用者同意,从该资料使用者中取得并披露资料当事人的资料,而意图是获取得益或导致资料当事人蒙受损失,或该项披露导致资料当事人蒙受心理伤害,该人即属犯罪,最高可被判处罚款港币100万元及监禁5年。私隐专员有责任检控任何违反该条例第64条的人。

可否根据一般侵权法控告侵犯私隐或诽谤?

目前,一般侵权法下的私隐权并不适用于香港。Kaye v Robertson [1991] FSR 62一案指出,侵权法下的私隐权一直以来不获承认,因此现在只能透过立例保障私隐权。然而,英国法院现接受就滥用或不当披露私人资料而提出诉讼。在Campbell v MGN Ltd [2004] UKHL 22一案中,上议院裁定,任何人如取得个人资料,而该资料的性质会令人产生合理的保密期望,该人便负有保密责任。至于香港法院会否跟随该案例,容许以滥用私人资料为理由而提出索偿,以提高对市民私隐权的保障,仍有待分晓。

虽然被摄录的人士可能因影片未经授权散布以致声誉受损,但要控告发布影片的报章/传媒诽谤却未必可行,因为他们可以坚称只是作出事实陈述作为抗辩理由。

要点

的士及其他电召车的司机应注意,为非原本目的或非法目的而使用及流传在车上摄录的影片可能带来的法律后果。谨慎的做法是在车上张贴「录影中」或「此车已装设保安镜头」等告示。假如影片被公开,被拍摄的乘客可提出投诉及对摄录者及发布者提起民事诉讼,以保护自己的私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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