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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就业」计划第二期——雇主须知

2020-08-31

香港政府(「政府」)在防疫抗疫基金下推出的「保就业」计划第二期现已接受网上申请,申请期由2020831日起至913日止。截至20206月,政府就「保就业」计划第一期接获逾16万宗申请。有关第一期计划的详情,请参阅20205月份的通讯。本文将介绍第二期计划的整体框架及详述第二期计划与第一期计划之间的重要变动。


「保就业」计划第二期

第二期计划将在20209月至11月向雇主及自雇人士提供财政支援,为期三个月。

与第一期计划相同,所有申请第二期补贴的雇主必须承诺:

  1. 在接受补贴期间不会「裁员」;及
  2. 把政府工资补贴全数金额用于支付雇员工资。

此外,雇主亦应在任何时间均提交真实、完整及准确的资料,以避免就欺骗政府及/或其委托机构而可能须负上的刑事责任。

预计提交准确及完整资料的成功申请者可在提出申请后三至四星期内获发放第二期工资补贴。


谁人符合申请资格?

雇主

有意申请第二期补贴的雇主须符合第一期计划的申请资格。总括而言,符合以下条件的雇主可申请第二期补贴:

  1.  一直有为 18 64 岁在任何行业连续受雇 60 日或以上的雇员作强制性公积金(「强积金」)的强制性供款;
  2. 一直有在集成信托计划及行业计划下为 65 岁或以上的雇员作自愿性强积金供款;或
  3. 已为雇员设立获强积金豁免的职业退休计划(包括职业退休注册计划或职业退休豁免计划)的雇主。

如属上述第 (1) 或第 (2) 类雇主,雇主及雇员的强积金户口必须于2020331日或以前已经开设。如属第 (3) 类雇主,有关申请涵盖的雇员必须于2020331日或以前经已成为有关职业退休计划的成员。以下雇主不符合申请资格:

  1. 雇主为政府、指定法定机构、公营机构或政府资助机构的一部分;
  2. 雇主在「餐饮处所(社交距离)资助计划」下已为有关商业登记证涵盖的持牌处所递交申请的持牌人(包括正在处理或已获批准的申请);或
  3. 获政府资助雇员工资的雇主。

曾申请第一期补贴的雇主(不论先前申请成功与否),必须重新提交申请,其第二期申请方可获得考虑。

自雇人士

2020331日或之前已开设并于当日仍未取消强积金户口的自雇人士,即符合资格申请第二期计划下一笔过7,500元的资助。

不过,若自雇人士已于第一期计划成功领取一笔过资助,则不再符合资格申请第二期计划下的一笔过资助并因此不可再提出申请。

即使合资格的自雇人士拥有多于一个强积金户口,他们亦只可于「保就业」计划下申请一次一笔过的7,500元资助。


工资补贴金额

第二期计划下提供的工资补贴的计算方法与第一期计划相同。

「指定月份」

申请第二期补贴的雇主可选择201912月、20201月、2月及3月任何一个月份作为「指定月份」,以这个月的实际已付工资作为计算补贴的基础,而有关指定月份可与第一期补贴申请中所选的月份相同或不同。

1864岁的雇员

工资补贴将会按雇主于「指定月份」向每名1864岁的雇员支付的实际工资的50%计算,工资上限为每月18,000元。换言之,最高补贴额为每名雇员每月9,000元。

65岁或以上的雇员

政府已改良第二期计划,以涵盖65岁或以上有强积金户口的雇员,即使其雇主并没有向有关户口作自愿性供款亦然。第二期计划下就这类雇员发放的工资补贴金额计算如下:

  1. 如雇主的强积金纪录证明书有显示65岁或以上雇员的有关工资金额,补贴将会按雇主于「指定月份」向有关雇员实际支付的工资的50%计算,工资上限为每月18,000元,最高补贴额为每名雇员每月9,000元。
  2. 如雇主的强积金纪录证明书只显示雇主为65岁或以上雇员作自愿性强积金供款的金额,但没有显示有关雇员的工资金额,补贴将会按雇主于「指定月份」为有关雇员作的自愿性供款的十倍计算,最高补贴额为每名雇员每月9,000元。
  3. 如雇主的强积金纪录证明书上只显示该雇主聘用65岁或以上雇员,但没有显示有关雇员的工资金额或雇主为其作的自愿性强积金供款额,补贴将会按雇主于「指定月份」聘用该等65岁或以上的雇员人数计算,每人可获每月5,000元的补贴。
  4. 如任何一名65岁或以上雇员按强积金纪录证明书上显示的基本工资金额或自愿性强积金供款额计算所得的工资补贴,少于每月5,000元,有关雇主可为该等雇员领取每人每月5,000元的工资补贴。

若雇主同时为1864岁的雇员及65岁或以上有强积金户口的雇员申请补贴,须选择同一月份作为「指定月份」,以计算所有雇员的工资补贴。

已设立获强积金豁免的职业退休计划的雇主

补贴将会按雇主于「指定月份」向每名雇员支付的实际工资的50%计算,工资上限为每月18,000元,最高补贴为每名雇员每月9,000元。

自雇人士

无论拥有多少个强积金户口,每名自雇人士只可获提供一笔过7,500元的资助。


违反承诺的后果

雇主必须小心避免违反「保就业」计划下的承诺。除了第一期计划下的取回补贴机制和罚则(详情请参阅20205月份的通讯)外,政府已表示将制定其他措施,处理不当申请「保就业」计划的个案。

就在第一期计划中违反承诺的雇主而言,若他们的第二期申请获批,政府会在向其发放的第二期补贴中直接扣除未取回的补贴金额及/或罚款。此外,该等雇主的第二期申请可能需要较长时间处理。

若「保就业」计划秘书处(「秘书处」)认为有雇主于第一期补贴期(即20206月至8月)内裁减其公司/机构内雇员数目的幅度庞大,而该雇主又未能证明并使秘书处信纳其有意聘请雇员以取代被裁减的雇员及/或重新聘请被裁减的雇员,及/或未能就其裁员提供其他合理解释,政府有权拒绝有关雇主第二期工资补贴的申请。

倘若有雇主违反承诺于第二期补贴期(即20209月至11月)内裁员,而政府认为该雇主裁员的幅度庞大,除非该雇主能证明并使秘书处信纳其有意聘请雇员以取代被裁减的雇员及/或重新聘请被裁减的雇员,或能就其裁员提供其他合理解释,否则政府有权取回该雇主第二期的全数或部分任何已获发放的工资补贴。

政府亦将会在第二期计划的条款及细则内新增下列条款:

  1. 对于已获发放第一期补贴并参与第二期计划的雇主而言,若秘书处认为雇主在第一期补贴期间(即20206月至8月)的行为直接或间接违反计划保就业的目标或有违公众利益,则政府有权拒绝该雇主第二期工资补贴的申请,或要求该雇主在指定期间内退回全数或部分已获发放的补贴。
  2. 对于已获发放第二期补贴的雇主而言,若秘书处认为雇主在第二期补贴期间(即20209月至11月)的行为直接或间接违反计划保就业的目标或有违公众利益,则政府有权要求该雇主在指定期间内退回全数或部分已获发放的第二期工资补贴。

上述条款的目的是惩罚直接或间接违反「保就业」计划的目标或以有违公众利益的方式行事的雇主。2020826日,劳工及福利局局长罗致光博士在一个网上研讨会中表示「直接或间接违反保就业的目标或以有违公众利益的方式行事」的意思可涵盖以下情况:例如,雇主甲的行为导致雇主乙倒闭及因此裁员。然而,政府的执法行动以及有关条款的确切适用范围仍属未知之数。


要点

正如罗致光博士所指出,「保就业」计划的顺利推行将为「雇主、雇员以至全港」缔造「三赢」局面。鉴于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持续对香港经济构成负面影响,「保就业」计划第二期将继第一期计划后为不少雇主提供支援。「保就业」计划的成功申请者应时刻履行承诺,即 (1) 把获发放的工资补贴全数金额用于支付雇员工资;及 (2) 在未有合理解释的情况下不会于接受补贴期间「裁员」,从而确保公帑按「保就业」计划的预定用途用得其所。

我们将继续留意并撰文讲解「保就业」计划的最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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