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消强积金对冲的争议
背景
行政长官在2017年施政报告中建议,逐步取消雇主的强制性公积金计划(「强积金」)供款与雇员长期服务金或遣散费的对冲。这项建议触发了争议。本文将探讨行政长官及雇主代表提出的建议,以及对员工应有权利的影响。
现行强积金对冲机制
根据现行的强积金计划,雇主及雇员均须向强积金户口作出供款,双方的供款额均为雇员薪金的5%(上限为港币1,500元)。《雇佣条例》(香港法例第57章)规定,退休或离职雇员有权获得长期服务金或遣散费。不过在现行的强积金对冲机制下,雇主可以用其强积金供款抵销应付予雇员的长期服务金或遣散费。[1]
建议撮要
行政长官建议,在10年内逐步减少雇主供款部分可与长期服务金或遣散费对冲的比例(「建议A」),透过设立港币60亿元的基金来舒缓雇主因此所受的影响,或由政府向基金拨款港币150亿元,而雇主每月为每名雇员作出港币100至200元的额外供款。
此建议提出之后,政府进行了公众咨询,并已于2017年4月18日结束。最终计划将在现届政府的任期完结前公布。
五大商会于5月表示应维持对冲机制,并建议将雇主的强积金供款比例增加至6%,而政府另外作出1%的额外供款(「建议B」)。
与现行机制相比,该等建议有甚么影响?
示例:现行机制
例如,一名月薪为港币15,000元的雇员在受雇5年后最近被解雇(因即时解雇或裁员而作出的解雇除外),他有权获得港币50,000元的长期服务金(即港币15,000元x 2/3 x 5年)。如果雇主由雇员受雇的首个月开始作出强积金供款,该雇员强积金帐户中雇主的供款金额为港币45,000元(即港币15,000元 x 5% x 12个月x 5年)。由于雇主有权以其强积金供款抵销长期服务金,如果雇主已向雇员全数支付长期服务金(港币50,000元),便可向强积金受托人申请从雇主供款部分所衍生的雇员累算权益中提取有关金额(港币45,000元)。
| 月薪(港元) | 适用百分比 | 年数 | 总金额 |
长期服务金 | 15,000 | 2/3 | 5 | 50,000 |
强积金(雇主供款) | 15,000 | 5% | 5x12个月 | 45,000 |
建议A
根据政府的建议,对冲机制最终将被取消。采用上述例子,该雇员有权获得港币50,000元的长期服务金,而雇主则无权以其强积金供款抵销长期服务金。
建议B
根据商会的建议,雇主向雇员的强积金帐户作出6% 的供款,政府作出1% 的额外供款。因此,当雇员受雇满5年时,雇主作出的供款将为港币54,000元(即港币15,000元 x 6% x 12个月 x 5年),而政府作出的供款将为港币9,000 元(即港币15,000元 x 1% x 12个月 x 5年)。 [2] 假如雇员在受雇5年后被解雇,仍有权获得金额同样为港币50,000元的长期服务金。如果雇主已向雇员全数支付长期服务金(港币50,000元),便可向强积金受托人申请从强积金帐户的雇主供款部分中提取港币50,000元,余下港币4,000元。额外累算权益(政府供款部分)亦将保留在强积金帐户中。
| 月薪(港元) | 适用百分比 | 年数 | 总金额 |
长期服务金 | 15,000 | 2/3 | 5 | 50,000 |
强积金(雇主供款) | 15,000 | 6% | 5x12个月 | 54,000 |
强积金(政府供款) | 15,000 | 1% | 5x12个月 | 9,000 |
评语
显然,按照政府建议的做法,雇员会享有更好的保障。但取消对冲机制将会加重雇主的财政负担。政府建议作出港币60亿元或150亿元的拨款,就是希望减轻对雇主的影响。不过,取消强积金对冲对雇主有何影响尚属未知之数,政府将于6月底公布最终建议,届时我们再作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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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抵销长期服务金或遣散费:倘雇主已向雇员全数支付长期服务金或遣散费,便可向强积金受托人申请,从雇主供款部分所衍生的雇员累算权益中提取有关金额。另一方面,倘雇主没有全数支付长期服务金或遣散费,雇员便可申请从其强积金帐户中雇主供款部分所衍生的累计权益中提取未支付的金额。
[2] 假设雇主及政府均由雇员受雇首个月开始作出强积金供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