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权(修订)条例》终于刊宪,对各界将有何影响?
简介
为使香港的版权制度紧贴科技发展及国际标准,并配合香港的社会和经济需要,香港政府于2021年11月至2022年2月就更新香港的版权制度进行了公众咨询。我们于2022年3月份的通讯亦曾谈论该咨询文件,详情可按此处阅览。
经公众咨询后,政府对《版权条例》(香港法例第528章)提出了重大修订。修订内容主要建基于当年因立法会反对而未获通过的《2014年版权(修订)条例草案》,再加上就公众咨询期间收到各界的意见而作出的重大修订。是次修例终于获得立法会通过,《2022年版权(修订)条例》(《修订条例》)已于2022年12月16日刊宪。
我们将于本文审视《修订条例》的内容,并分析及探讨它对版权拥有人、网民及联线服务提供者等持份者将带来甚么影响。
向公众传播作品的科技中立专有权利
《版权条例》订明了版权拥有人在香港享有独有权利作出的各项行为,包括可将作品复制、广播或包括在有线传播节目内。然而,随着科技发展,如今已有更多向公众提供作品的方法,但这些方法未必是版权拥有人享有独有权利的行为。
为解决上述问题,《修订条例》增设一项科技中立的专有传播权利,让版权拥有人向公众传播其作品。根据《修订条例》,版权拥有人享有向公众传播其版权作品的专有权利,包括「以有线或无线的方式,提供该作品,而提供的方式,使在香港或其他地方的公众人士可于其各自选择的地点及时间,接达该作品。」常见的例子是在互联网以串流方式提供作品。
不过,为免「向公众传播作品」的定义过于广泛,法例明确指明以下三种行为不属于「向公众传播作品」:
1.
接达他人在该项传播中提供的东西;或
2.
接收构成该项传播的电子传送讯息;或
3.
仅提供设施,使某作品得以向公众传播或利便某作品向公众传播。
版权拥有人应注意,上述三种行为并不构成行使传播权利。例如,《修订条例》不会禁止公众点击某个连结以接达载有侵权内容的网页。虽然如此,《修订条例》为版权拥有人提供了更大弹性以对付他人的侵权行为,尤其是现在串流已取代下载成为互联络及网络盗版的常见形式。
引入新的刑责
为更有效保障版权拥有人的利益,《修订条例》亦针对在若干情况下未经授权向公众传播版权作品的人实施刑责。
根据《修订条例》新增的第118(8B) 条,任何人以下述方式侵犯某作品的版权,即属犯罪:
1. 为任何包含为牟利或报酬而向公众传播有关作品的贸易或业务的目的,或在任何该等贸易或业务的过程中,向公众传播有关作品;或
2.
向公众传播有关作品,达到损害版权拥有人的权利的程度。
上述罪行的最高刑罚是就每项版权作品罚款港币50,000元,以及监禁4年。
为释除公众对于《修订条例》可能窒碍网上资讯自由流通的疑虑,并提供更大的法律确定性,《修订条例》就判断侵权人有否违反第118(8B) 条的第二项准则(即向公众传播有关作品达到损害版权拥有人的权利的程度)提供了进一步指引。
在判断侵权人有否违反第二项准则时,法院:
1. 可考虑有关个案的整体情况;并
2.
尤其可考虑该项传播是否对版权拥有人造成经济损害(例如该项侵权作品是否构成原作的替代品)。
因此版权拥有人及网民应注意,法院拥有广泛权力,可考虑所有与该项侵权相关的情况,继而影响法院根据《版权条例》第118(8B) 条第二项准则判断法律责任的结果。
新的公平处理豁免情况
上述修订进一步加强了香港对版权的保障,这对于给予作者及合法拥有人经济诱因从而推动创意极为重要。但另一方面,容许他人公平查阅及使用版权作品,令知识得以传播及进步,对于推动创意亦同样重要。
因此,为配合上述引入的传播权利,《修订条例》扩大了可就版权作品作出而不会招致民事或刑事责任的行为的范围。以下是《修订条例》增设的公平处理例外情况:
1.
为戏仿、讽刺、营造滑稽或模仿的目的而使用;
2.
为评论时事的目的而使用;
3.
为某特定目的而引用,而引用的程度不超逾该目的所需的程度;
4.
教育机构用作教育用途;
5.
服务提供者为使某项录制品可更有效率地透过网络传送而使用,即数据缓存(data caching);及
6.
供私人和家居使用的媒体转移格式(即从一种媒体格式复制额外副本至另一种媒体格式)。
在咨询文件中,香港政府向公众保证,在适当情况下,新的公平处理豁免情况会涵盖广泛的日常网上活动,只要是出于上述目的,便会获得豁免。
在《修订条例》下,只要并非将版权材料用作商业用途,网民现时看来仍可透过二次创作自由表达意见。不过,由于法例并无就「戏仿、讽刺、营造滑稽或模仿」等词汇提供定义或例子,目前亦欠缺案例,因此仍未清楚现时网上对版权作品的常见用途是否属于上述公平处理例外情况。
安全港条文
在《修订条例》下,联线服务提供者(例如社交网站营运者)可能无意中向公众传播了版权作品,从而参与了侵犯版权行为。例如,有人在社交网站张贴了版权作品的侵权复制品,如果网站营运者以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该作品,便可能会侵犯该作品的版权。
根据安全港条文,如果联线服务提供者已遵守《修订条例》列明的条件,便不会只因提供有关联线服务或为有关联线服务操作设施,而须就在其服务平台上发生的侵犯作品版权行为,承担支付损害赔偿或任何其他金钱上的补救的法律责任。
联线服务提供者须遵守的条件如下:
1. 在下述事情发生后,服务提供者已在切实可行范围内尽快采取合理步骤,以限制或遏止有关侵犯版权行为:
a.
该提供者就该项侵犯,收到指称侵权通知;
b.
该提供者知悉该项侵犯已发生;或
c.
该提供者知悉某些事实或情况,而该等事实或情况无可避免地令人得出该项侵犯已发生的结论。
2.
服务提供者没有收取任何可直接归因于该项侵犯的财务利益;
3.
服务提供者容许使用及不干扰版权拥有人用以识别或保护他们的版权作品的标准技术措施;及
4.
服务提供者指定一个代理人接收指称侵权通知,方式是透过该提供者的服务(包括在该提供者的网站上一个公众可接达的位置)提供代理人的姓名或名称,以及其联络方法的详细资料。
安全港条文鼓励服务提供者与版权拥有人主动合作,共同对付网上盗版行为。虽然条例对联线服务提供者施加额外责任,但无疑将令服务提供者及版权拥有人受惠,能够杜绝侵权行为,并且保障服务提供者,豁免其法律责任。
总结
《修订条例》为香港原有的版权制度带来重大的转变,并逐步赶上日新月异的数码世界。不过,政府亦承认《修订条例》尚未处理若干问题,例如延长版权保护期限、就文本及数据开采引入特定版权豁免等,且看政府会否在不久的将来提出进一步修订,以处理上述所有问题。
阁下如对新的版权制度有任何法律问题,或就合规事宜需要任何意见,请向知识产权事务律师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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