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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事务审裁处拒绝诉讼人在开审前两个月才申请修订状书

2019-02-28

简介

Competition Commission v Wing Hing Construction Co Ltd [2018] HKCT 6一案中,答辩人申请修订其答辩书及提交新的证人陈述书以取代先前提交的陈述书,被竞争事务审裁处(「审裁处」)拒绝。

案情背景

本案各答辩人是香港房屋委员会装修承办商参考名单中的承办商,获委任为观塘安达村三座公屋的住户进行装修工程。竞争事务委员会(「竞委会」)声称,在2016年6月至11月期间,各答辩人彼此订立或执行协议或从事经协调的做法,自行分配三座公屋的不同楼层进行装修工程。竞委会亦声称,各答辩人彼此订立或执行协议或从事经协调的做法,共同印制传单,列明不同装修套餐的收费。

竞委会认为上述安排 (1) 违反《竞争条例》(香港法例第619章)的第一行为守则,及 (2) 构成瓜分市场及合谋定价等严重反竞争行为。竞委会要求宣告各答辩人违例及处以罚款。第四答辩人是一家名为大道建筑公司的合伙商号(「大道」)。

诉讼过程

本案首先由竞委会于2017年8月14日以原诉通知书的形式向审裁处提起。大道的律师于2017年9月28日提交了拟行事通知书及答辩书。首次案件管理会议于2017年10月23日举行,就案件往后的安排作出多项指引,包括预计于2018年11月12日至12月14日期间进行审讯。其后,大道于2018年4月19日提交了由其总经理作出的证人陈述书(「第一份证人陈述书」)。在2018年6月至9月期间,大道转换了两次代表律师。

大道于2018年9月24日提出本申请,请求修订其答辩书及提交新的证人陈述书,理由是大道并无授权其总经理以大道的名义承接任何安达村的装修工程,而且其总经理自行承担其进行的所有工程的成本,及保留了该等工程的所有收入及利润。简言之,大道要求完全推翻第一份证人陈述书的内容,并表示各合伙人完全不知道大道牵涉在本案中。

在大道提交此项申请时,竞委会及其余所有答辩人已准备好于2018年11月26日进行审讯。

裁决

审裁处认为,各方早于一年多之前已知道要进行审讯,但大道在非常后期才提出申请,而当时其他诉讼方已就审讯准备得如火如荼。虽然延误申请未必足以构成拒绝批准修订状书的理由,但审裁处需要一并考虑案件以往的程序及即将进行审讯的日期,来审视此项申请。此外,大道未有就其各合伙人与总经理之间的通讯提供充分而具说服力的证据,以支持此申请。各合伙人只是在2018年9月初发现该条例的最高罚款是参照企业整体营业额(而不只是涉案屋苑项目的营业额)来计算后,才开始关注本案诉讼。

审裁处接纳竞委会的论点,认为需要进行大量的事实调查才能验证大道的新案情,特别是其总经理被发现曾于2006、2008及2013年以大道的名义在其他公共屋村进行装修工程。尽管其他答辩人也提出了「分判商」的论点,但竞委会需要很多时间来分析大道的新论点,因此审讯日期将需要取消。竞委会没有理由将其调查、准备及决策过程压缩在未来数个星期之内完成,尤其是竞委会已经(在其本身没有过失的情况下)竭力处理其他答辩人刚刚提交的事实证据,以按照原订日期进行审讯。

审裁处总结,现阶段押后审讯将会对案中其他诉讼方造成严重损害。虽然本案是《竞争条例》下的执法诉讼,并非普通民事诉讼,但《竞争条例》第144条容许审裁处「依循原讼法庭在行使其民事司法管辖权时所采用的常规及程序」。《竞争事务审裁处规则》(香港法例第619D章)亦规定,案件应以快捷、合宜的方式审理。因此,大道的申请被驳回。

影响

法官在判词的附带意见指出,维持审裁处的诉讼程序稳健能保障各诉讼人的利益;而且在合理可行的情况下尽可能以合宜的方式审理案件,其实还牵涉更广泛的公众利益,因为审讯的结果会成为规范其他企业或人士的经济行为的指引。

本案的推论过程显示,执法案件所秉持的价值观与民事诉讼案相同。审裁处拒绝诉讼人在执法案件的最后关头提出申请,其中一个重要的考虑因素无疑是为了快捷、毫不延误审理法律诉讼。因此,各方应谨记案件的重要日期,避免延误向审裁处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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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以上内容涉及十分专门和复杂的法律知识及法律程序。本篇文章仅是对有关题目的一般概述,只供参考,不能构成任何个别个案的法律意见。如需进一步的法律咨询或协助,请联络我们的律师。

律师团队

卫绍宗
卫绍宗
合伙人
卫绍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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