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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及全球的资产证券化:推动香港为亚洲资产证券化枢纽

2020-04-30

简介

香港固然是全球最先进和最繁荣的金融市场之一,不过仍有一类金融业务,可以进一步巩固香港作为亚洲最佳金融中心的地位,那就是资产证券化。下文将介绍世界各地一些发展较为成熟的资产证券化市场,及其证券化的资产种类和方法。然后,我们会分析香港发展为成熟资产证券化市场的路向,特别是采用与香港乃至亚洲其他地区的基建、建筑及项目融资息息相关的资产类别进行证券化的情况。


世界各地的资产证券化概况

美国

美国的资产证券化市场可追溯至1930年代成立的联邦国民抵押贷款协会(房利美),它在美国开创了抵押担保证券(MBS)的先河,此后抵押担保证券一直发展蓬勃。现时美国是全球最大的资产证券化市场,于2019年,在资产证券化交易中发行的证券本金金额约为24,150亿美元。[1] 这些证券的相关资产主要种类为按揭、汽车贷款、信贷违约掉期(CDS)/贷款抵押证券(CLO)、设备租赁、信用卡贷款及学生贷款。美国资产证券化最常见的执行方法是利用特殊目的公司(SPV)向零售及机构投资者发行证券;单一特殊目的公司结构通常用于债务抵押证券,而双重特殊目的公司结构通常用于消费者贷款、汽车贷款及设备租赁。

日本

2018年,至少160宗经汇报的资产证券化交易的相关资产位于日本,所发行证券的合共发行价约为48,000亿日圆(约450亿美元)[2]。典型的证券化资产包括住宅及商业抵押担保证券、贷款抵押证券、租赁及销售应收帐款、消费者及信用卡贷款、汽车贷款及商业票据。有别于美国及其他普通法地区,日本一般以信托为进行资产证券化交易的工具。在信托安排中,信托成立人会将相关资产转移至信托,然后购入信托中的实益权益,再将实益权益售予投资者。

新加坡

在新加坡的资产证券化市场,除了新加坡交易所上市的备兑债券外,几乎完全是私人资产。当地市场的证券化资产一般包括商业及住宅物业、贸易应收帐款及企业贷款,而项目及基建[3]、消费者及信用卡贷款的证券化[4] 近年亦渐趋活跃。就证券化方法而言,新加坡一般利用特殊目的公司,透过转让契以发起人与特殊目的公司之间的销售协议形式,将应收帐款转移至特殊目的公司。


推动香港为亚洲的金融证券化枢纽

香港的金融证券化概况

香港的资产证券化市场以私人资产为主,参与者大多数是熟练的机构投资者,散户的参与极少。现时在香港,证券化资产类别包括按揭、个人及消费者贷款应收帐款、信用卡应收帐款及贸易应收帐款,而抵押品则包括香港本地资产,亦有部份位于中国内地及东亚地区的资产。十多年前,香港政府亦曾将公共资产证券化,例如香港五隧一桥有限公司于2004年将政府拥有的五条收费队道及一条干线的收益证券化。然而,零售投资者对这类资产证券化计划缺乏兴趣,而香港政府此后十多年也没有再推出其他类别的公共资产及基建项目的证券化计划。

投资者对香港资产证券化有兴趣吗?

亚太结构融资公会最近发表的白皮书指出,香港欠缺定期的资产证券化新发行,是导致香港零售市场对资产证券化感到陌生的原因,令一般投资大众不但难以了解在香港市场相对崭新的证券化资产类别,而且对此不感兴趣。白皮书指出,香港若要成为资产证券化枢纽,政府首先应定期推出基建、建造及项目融资方面的资产证券化项目。香港的市场已经成熟,适合在此领域推动资产证券化,因为零售投资者对于部份证券化资产已相当熟悉,最明显的就是来自大型基建项目全盘业务证券化的收入,参考例子同样是2004年五隧一桥的证券化,为投资者提供中长期的稳定收益。

另一个值得探索的香港资产证券化领域,是大型基建工程或房地产发展项目中结欠建筑供应商的贸易应收帐款(例如设备租赁及地基工程等)。这些应收帐款可在资产证券化交易中出售,为供应商产生短期及即时的现金流,从而增加其营运资金,并且将项目的部份风险分散到投资者身上,而投资产则可投资于产生稳定收入流的优质资产类别。

制度改革

除了推出基建及项目资产的证券化计划外,香港在制度上亦需要下更多工夫,不但吸引本地资产、而且吸引外国资产在香港进行证券化计划。白皮书亦建议,香港应实行与卢森堡、爱尔兰及英国大致类似的资产证券化特殊目的公司制度,制定专有的资产证券化法例,以保持香港的资产证券化制度与主要普通法地区一致。为使资产证券化在香港普及,香港需要革新的另一个范围是法律冲突规则,着重无形资产的管限法律而非其虚无的所在位置,以提高香港资产证券化交易的确定性。


总结

若香港成为资产证券化枢纽,即意味着银行有更多闲余资金,而投资者亦可以投资于基建及项目资产以及此行业内的企业。在最理想的情况下,公营机构及私人公司都将能够在公开招股及银行信贷等传统融资工具以外,透过其他途径获取庞大的投资资金。毫无疑问,香港拥有流动而多元的金融市场、源远流长的法律传统及现代的调解争议机制,具备所需的人才和资本,以成为亚洲资产证券化的重镇,所欠的只是政府支援——不但需要设计适当的基建及项目资产种类,以带动新一波的资产证券化项目,而且还要实施各种法律改革,以保持香港的资产证券化法律与时并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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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C柯伍陈律师事务所发行 © 2020


[1] 证券业暨金融市场协会。(2020324日)。证券业暨金融市场协会研究季刊 – 4Q19(美国定息收入市场)。摘自 https://www.sifma.org/wp-content/uploads/2020/03/US-Research-Quarterly-Fixed-Income-2020-03-27-SIFMA-1.pdf

[2] 日本证券业协会及日本全国银行协会(2019531日)。资产证券化市场趋势调查报告 2018财政年度的发行趋势)。摘自http://www.jsda.or.jp/en/statistics/securitization-market/securitization/files/2018doukou2E.pdf

[3] 全球趋势回顾(201881日)。Clifford Capital 推出亚洲首个项目融资证券化。摘自 https://www.gtreview.com/news/asia/clifford-capital-launches-asias-first-project-finance-securitisation/

[4] Rajah & Tann。(2016104日)。Diners Club (Singapore) Private Limited – 信用卡应收帐款证券化计划。摘自https://www.rajahtannasia.com/news/deal-announcements/diners-club-singapore-private-limited-credit-card-receivables-securitisation-programm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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