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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揭:抵押品因不当影响而被作废

2009-02-01

上诉法院在Bank of China (Hong Kong) Limited v. Well Lok Printing & Others HCMP 3925/2002一案中,提出不当影响推定在甚么情况下成立,以及银行应采取甚么措施来确保没有不当影响的情况发生。

案件背景

一对夫妇联名购买了一项物业作为家庭居所(「该物业」),妻子无须就该物业或其按揭作出任何财务支出,但被要求同意向银行押记该物业,作为贷款及银行融通的抵押品(「该押记」)。丈夫向银行申请并取得一项分期贷款及一项透支融通,夫妇二人签立了该押记,借款人为丈夫,并以该物业作为一项无限额法定押记的抵押品。

这宗上诉案件是关于该押记是否有效,以及是否可对妻子强制执行该押记。上诉法院要裁定的两个主要争论点,就是妻子是否在丈夫的不当影响下签立该押记,以及银行是否未有采取合理措施,令妻子了解她在该押记下所要承受的风险。

不当影响

要令不当影响的推定成立,妻子不但需要证明她交托并信任其丈夫管理她的财务事宜,还要证明双方的关系不能显然易见地解释有关交易。

法院在采纳英国上议院审理的Royal Bank of Scotland PLC v Etridge一案时裁定,凡涉及妻子与丈夫同住的案件,均推定二人之间存在交互信托及信任。  

然而,在「正常」情况下,夫妇之间的财产是密不可分的。如果丈夫的业务是家庭收入来源,妻子就有切身的利害关系去尽其所能扶助丈夫的业务。对于这种担保,我们不能纯粹基于它由丈夫的不当影响促成,而视之为(在未能提出相反证明的情况下)能够解释的交易。

不正常的情况

法院引用Etridge的案情,举例说明甚么情况可被视为「不正常」。例如,假如妻子不但不愿意猜测丈夫的业务情况,甚至似乎认为自己不应该这样做,这种关系则应被视为「不正常」。

本案中的妻子教育程度相当有限,她在11岁的时候由国内来港,4年后下嫁她的丈夫。她是一位非常传统的中国妇女,亦是一位服从的妻子,对丈夫总是言听计从。法庭认为,本案不应被视为「正常」的情况,因此裁定丈夫与妻子之间的不当影响推定成立。

合理措施

若要反驳上述推定,银行就必须证明他们已采取「合理的措施,以令其本身信纳妻子已真正了解建议交易的实际含意」。假如妻子的律师已向妻子提供意见,则有助银行反驳上述推定;可是在本案中,该押记是由银行的律师向妻子解释的。法庭裁定,律师若接受指示向妻子提供意见(不论该律师是否在没有职责冲突或利益冲突的情况下,同时代表丈夫或银行),他便需要在法律上和专业上向妻子直接负责。银行(或银行的律师)有责任就建议交易的含意提供「充分」的解释,而「充分」与否是视乎个别人士来衡量的,即表示应视乎妻子的具体特点或弱点来衡量。就此而言,法庭认为银行的律师作出的解释,严重不足以令妻子了解建议交易的含意。因此,法庭裁定该押记作废,妻子无须负责。

借款人的注意事项

Etridge一案提供了一些指引,说明银行应采取甚么措施来尽量减低妻子声称在法律上不受文件约束的风险。这些措施包括:

1.                  银行应直接与妻子沟通,通知妻子银行要求由妻子的律师发出的确认书,确认该律师已向妻子充分解释有关文件的性质及对妻子的实际含意。

2.                  妻子必须有机会聘请自己的律师,并就其法律上的处境获得独立法律意见,而且妻子的律师必须在丈夫及借款人不在场的情况下,与妻子单独会面。

3.                  银行应向妻子的律师提供一切相关的财务资料,例如:丈夫提交的任何申请表的副本;要求获得新的建议融通的原因;丈夫的债务总额;丈夫目前的透支融通金额;及妻子被要求提供的保证或抵押的全部详情。如果丈夫不同意披露上述资料,银行就不应继续进行有关交易。

4.                  银行应取得由妻子的律师发出的确认书,确认该律师已向妻子提供适当的法律意见。银行在获得这份确认书前,不应继续办理法定押记。


如有查询,请联络我们的物业部门:

E: property@onc.hk                                   T: (852) 2810 1212
W: www.onc.hk                                           F: (852) 2804 6311

香港中环康乐广场8号交易广场第三期19

注意:以上内容涉及十分专门和复杂的法律知识或法律程序。本篇文章仅是对有关题目的一般概述,只供参考,不能作为任何个别案件的法律意见。如需进一步的法律谘询或协助,请联络我们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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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巨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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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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