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铅水事件谁应负责?

2015-11-01

引言
2015年7月5日公布的启晴邨食水抽验结果发现,食水含铅量超出世界卫生组织标准,从而揭发全港多个屋苑及大厦食水含铅超标。政府于2015年10月公布的《调查食水含铅量超标专责小组报告》(「该报告」)确定,接驳水管所用的含铅焊料是食水含铅量超标的原因。

本文将会探讨不同人士对铅水受害人的潜在法律责任。铅水受害人需证明,有关人士在确保食水安全方面有疏忽的机会大于没有疏忽,方可获得赔偿。

谨慎责任及违反责任
首先要考虑的问题是,有关人士是否对食水饮用者负有谨慎责任,须确保食水含铅量不超标及可安全饮用。

政府
香港政府的水务署及房屋委员会(「房委会」)均对公共屋邨租户负有法定责任。

根据《水务设施条例》(香港法例第102章)第4(1)(d) 条,水务署负有法定责任,须「确保水务设施得以妥善规管与经营,并提供适当的保安措施」。而根据《房屋条例》(香港法例第283章)第4 条,房委会作为公共屋邨的业主及管理人,亦负有法定责任,须「在顾及租户、拥有人或占用人的权益、福利及舒适下,管理任何房屋……」。

即使政府把建造或安装水管的工程外判给总承建商或持牌水喉匠,也不大可能获免除其法定责任。例如,根据《水务设施规例》(香港法例第102A章)第5及6条,水务署须负责向承建商发出建造及安装内部供水系统的许可,以及检查及批准该等工程。换言之,即使把内部供水系统的安装工程外判给承建商,政府仍负有谨慎责任,须确保食水可安全饮用。

根据该报告,当局并无检查接驳水管所用的焊料是否含铅,而政府一直以来进行的水质检验亦从未检查食水是否含有四种重金属。因此,看来政府已违反了其谨慎责任。

总承建商及持牌水喉匠
负责兴建公共屋邨的总承建商以及负责安装水管的持牌水喉匠亦对居民负有谨慎责任,须确保接驳水管的焊料不含铅。任何人如可合理地预见其行为或不作为,会对密切而直接地受其行为或不作为影响的人造成伤害,则须以合理的谨慎态度避免该行为或不作为(Donoghue v Stevenson[1932] AC 562一案确立的原则)。总承建商使用含铅焊料焊接水管,可合理地预见此举或会影响水质,从而令居民健康受损,因此总承建商一般对居民负有谨慎责任。

总承建商/持牌水喉匠须达到的谨慎标准,是一名合理地审慎的总承建商/持牌水喉匠所应达到的标准。《水务设施规例》第20条订明,所有水管均应符合英国标准。该报告的结果显示,被检验的焊料铅含量为33%-41%,远高于英国标准订明的无铅焊料含铅量上限0.07%。一名合理审慎的总承建商/持牌水喉匠应该不会偏离《水务设施规例》和英国标准,因此,若总承建商/持牌水喉匠使用含铅焊料建造及安装水管,便是违反了谨慎责任。

因果关连:健康问题是否因有关人士违反责任所致?
人体吸入过量的铅可导致严重健康问题,例如神经系统受损、肾功能受损及影响胎儿。受害人须证明其健康问题是因为饮用了含铅食水所致;换言之,若非有关人士违反责任,受害人便不会吸入过量的铅,以致出现健康问题。

可获得甚么赔偿?
若受害人成功证明被告人须承担法律责任(证明对方负有谨慎责任、对方违反了谨慎责任、有因果关连及可预见),则可获得损害赔偿。常见的损害赔偿项目包括:疼痛、痛苦与丧失生活乐趣的补偿、收入损失、医疗费用,以及纠正水质的开支;在评定损害赔偿时,长远的影响(例如寿命缩短)也可列入考虑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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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展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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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
李展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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