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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判断零工工作者是受雇还是自雇?英国最高法院在Uber案中提供指引

2021-02-01

简介

近年科技进步及经济环境转变,催生了所谓「零工经济」(gig economy)的出现和兴起。「零工经济」是指因应需求、依靠朋辈或各种平台运作的经济,业务模式往往涉及个别人士透过智能手机应用程式或网站等电子平台(香港的著名例子包括Uber及户户送),按需求承接工作或从事零散工作。

虽然零工工作者在很多司法管辖区被视为「自雇人士」或「独立承办商」,因而未能享有劳工法例的保障,但英国最高法院近期在一宗案件中,将Uber司机归类为「工人」,裁定他们享有最低工资、有薪假期及其他法定保障。虽然Uber公司提供的服务在香港被裁定为不合法,但这宗案例说明了在雇佣法下一般应如何将零工工作者归类。


employee or self-employed

英国最高法院的裁决

Uber BV and Others (Appellants) v Aslam and others (Respondents) [2021] UKSC 5一案中,英国最高法院探讨了透过 Uber应用程式提供服务的私人出租汽车司机的雇佣地位。根据英国雇佣法,以下三类人士可享有不同程度的劳工保障,包括:

  1. 根据雇佣合约受雇的人士(类似香港雇佣法下「雇员」的概念);
  2. 自行经营业务及为客户承接工作的自雇人士(类似香港雇佣法下「独立承办商」的概念);及
  3. 介乎两者之间的「工人」,他们是作为他人经营业的行业或业务的一部分提供服务的自雇人士,而倾向同时具备上述两类人士的一些特点(香港雇佣法下并无这种介乎两类人士中间的「工人」类别)。

最高法院的裁断

最高法院考虑了相关法例条文的目的,即为从属于及依靠雇主并且易受剥削的人士提供保障。

在判断Uber司机的身分时,最高法院考虑了劳资审裁处作出的若干事实裁断所反映Uber公司对旗下司机的相对控制程度。这些事实裁断包括:(1) Uber公司能够制定司机获得的薪酬,(2) 司机提供服务所依据的合约条款由Uber公司决定,(3) 司机登入Uber应用程式后,其接载乘客的选择受Uber公司限制,(4) Uber公司透过各种方法大幅控制司机提供服务的方式,例如审核车辆种类、建议路线、采用管理绩效的评级制度及与司机终止雇佣关系,以及 (5) 限制乘客与司机沟通,以防止司机与乘客建立超越一次车程的关系。

基于劳资审裁处的事实裁断,最高法院裁断,Uber公司严格控制旗下司机及他们提供的服务。司机处于从属于及依靠Uber公司的位罝,他们凭借专业或职业技能改善经济状况的能力微乎其微。实际操作上,司机增加收入的唯一方法就是长时间工作,并且持续地符合Uber公司的绩效标准。最高法院裁断,将司机视为英国雇佣法所指的「工人」是正确的。



香港的分类

在香港,个人可以「雇员」或「独立承办商」的身分工作。按照终审法院在Poon Chau Nam v Yim Siu Cheung [2007] 1 HKLRD 951这宗重要案例的裁决,对于「某一是否另一人的雇员」这个问题,现代的处理方法是检视双方关系的所有特点,对比过往案例订下的因素,以判断从整体印象而言,双方是否雇佣关系。以下虽然并非确定雇佣关系的全部因素,但法院很大机会考虑这些因素,以判断双方是否雇佣关系:

  • 雇主控制的程度;
  • 履行服务的设备由谁提供;
  • 该人可否雇用额外助手以履行服务;
  • 双方承担的财务风险程度;
  • 双方的投资及管理责任程度;及
  • 该人是否能借着妥善管理其工作而有机会获得盈利,及获得盈利的程度。

虽然英国跟香港法院采用的分类方式不尽相同,而且看来要在香港享有雇佣法对「雇员」的保障门槛较高,但从本案可见,香港法院有可能凭整体印象认为像Uber司机这类零工工作者并非独立承办商,因为公司对他们行使很大的控制权。这一点亦是香港法院在判断双方是否雇佣关系时会考虑的重要因素。

同时,社会上亦有意见促请香港政府正视零工经济的兴起,并检讨现行劳工法例,以加强保障零工工作者的劳工权利。然而,香港政府表示未有计划将现时雇佣法例的范围扩大至包括自雇人士。



要点

如企业的业务模式涉及零工工作者提供的服务,则应及早确定这些零工工作者的雇佣类别,并在需要时征询专业意见。被归类为「雇员」还是「独立承办商」,对于该人享有的法定利益及须承担的法定责任和义务都有重大影响,从而影响该公司的财务规划、风险管理及业务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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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徒肇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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