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离婚诉讼中,加密货币投资将如何处理?
简介
近年加密货币投资日渐普遍,在离婚诉讼中分配婚姻资产时,加密货币投资的价值应如何评估及处理?最近在BC v MSH also known as H, MSO and Others [2023] HKFC 222一案中,家事法庭就附属济助程序中当事人须提供的加密货币投资资料列出了一份清单。
背景
本案涉及一对离婚夫妇的最终附属济助,丈夫的资产当中包括加密货币投资。丈夫表示,加密货币投资的初始价值为2,121,750港元,但其后已大幅贬值至1,119,158.52港元。
妻子认为,加密货币投资与丈夫过往的投资模式不符,属于「恣意」或罔顾后果的投资,故此应将其初始价值2,121,750港元(而非目前价值 1,119,158.52港元)加回将予分配的婚姻资产。
争论点
法院就多项附属济助事宜作出最终裁决,其中有关加密货币投资的两个争论点如下:
1. 丈夫是否已就其加密货币投资履行披露责任;及
2. 加密货币投资是否「恣意」的支出,从而应将其初始价值加回婚姻资产。
裁决
争论点1:丈夫是否已就其加密货币投资履行披露责任?
在考虑此问题时,法院指出下列关于双方在附属济助程序中全面及坦诚披露责任的法律原则:
1. 双方均有责任向对方及法院全面及坦诚披露所有相关资料及文件。这不只是对对方负有的责任,更重要的是对法院负有的责任。这项披露责任适用于所有争讼程序,以及双方(及其律师)为了就附属济助事宜取得基于双方同意的命令而进行的资料交换。
2. 全面及坦诚披露责任是一项持续责任,所披露的材料及文件必须正确、完整及合时。
3. 全面及坦诚披露责任是一项积极责任,并应真诚履行,这表示所披露的资料本身应实质地有助他人了解当事人的财务资源。双方不应抱着「等着瞧」的态度,期望对方没有问对问题。
4. 在应该如何披露方面,根据Katherine Ching Yip v Horst Joachim Franz Geicke (HCA 676/2016,无汇报案件,2016年11月9日)一案,有关披露必须「全面、坦诚及清晰」,并且「提供一名具备一般财务知识的律师能即时理解的呈述」。
5. 若当事人的资产或资产结构复杂,便须从一开始就提供更全面及坦诚的披露及解释其资产。
根据上述原则,法院裁定丈夫未有就其加密货币投资履行全面及坦诚披露的责任。
与实体金钱不同,加密货币并非以实物形式存在,亦非由中央机关(例如国家银行)发行或支持,因此它具有新颖而复杂的特性。由于加密投资的复杂性,丈夫应就其加密投资提供更全面及坦诚的披露及解释。
此外,丈夫就其加密货币投资提供的文件本身未能实质上协助他人了解,亦非一名具备一般财务知识的律师所能即时理解。丈夫提供的交易报告并无显示其加密货币投资的目前持有量及价值,或其名称、帐号、加密货币帐户名称或电邮地址等能即时识别有关加密货币帐户属于他的资料。
法院亦列出双方应在表格E(经济状况陈述书)就加密货币投资提供的资料的非尽录清单。法院认为,加密货币的披露应无异于存放在银行帐户的传统货币的披露。加密货币的披露应该:
1. 清楚列明帐户号码或用户名称,或任何其他能即时识别相关加密货币帐户及钱包属于当事人的身份资料;
2. 就表格E规定的期间(即表格E日期前12个月)提供易于理解的交易报告,当中须载有上文第 (1) 项所述资料;
3. 提供加密货币钱包的彩色照片,显示每个加密货币帐户的结余或目前价值。该照片应妥为注明日期。没有日期或身份资料的屏幕截图并不足以及无助履行责任;及
4. 简单解释各加密货币帐户的估值基准(因为并无中央机构厘定/管理加密货币的价值)。
争论点2:加密货币投资是否「恣意」的支出,从而应将其初始价值加回婚姻资产?
相关法律原则是:若法院信纳有关开支为「恣意」、「罔顾后果」或「奢侈」,法院可将有关开支「加回」分配前的婚姻资产。法院应谨慎处理,仅在有清楚证据显示耗散资产的情况下,才可加回有关开支。
妻子认为,丈夫见过父亲投资股票损失惨重的经验,因此他从不进行高风险投资。
然而,在审阅誓词证供后,法院认为丈夫热衷于非传统的新业务领域投资,因此丈夫对新的加密货币产品领域感兴趣并不意外。
此外,法院认为,加密货币投资的价值损失是真实市场波动所致。真诚的投资失误与恣意罔为的耗散资产不应混为一谈。
因此,法院裁定丈夫的加密货币投资并非「罔顾后果」,故将加密货币的现值(而非初始价值)加回婚姻资产。
要点
在附属济助程序中,任何一方当事人如拥有加密货币或投资,则须留意提供资料的程度,以遵守坦诚及全面积极披露的责任。从本案亦可见,在附属济助程序中,加密货币投资未必会被视为恣意耗散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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