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联合交易所建议修订有关库存股份的《上市规则》
简介
现时《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并不容许任何上市发行人购回并以库存方式持有本身的股份(「库存股份」)。根据《上市规则》,上市发行人购回的股份将于购回之时自动失去其上市地位。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于2023年10月27日刊发咨询文件(《咨询文件》),就修订有关库存股份的《上市规则》的建议咨询公众意见。本文将概述联交所建议修订的重点。
建议修订的背景
一般而言,若一所公司的注册成立地点的公司法及其组织章程文件许可,该公司可购回其本身的股份并以库存方式持有该等股份以供日后再出售。然而,在联交所上市的发行人亦须遵守《上市规则》,当中规定发行人购回的所有股份将于购回之时自动失去其上市地位。上述限制亦与香港法例第622 章《公司条例》订明于香港注册成立的公司必须注销所购回股份的规定一致。
然而,大多数在联交所上市的公司并非于香港注册成立,92% 的上市发行人是在允许持有库存股份的司法管辖区注册成立的。在《咨询文件》中,联交所建议容许这些海外发行人更灵活地管理其资本结构,并容许他们将库存股份用于偿付雇员股份计划或转换可换股证券。
建议修订内容
1. 删除注销购回股份的规定
联交所建议修订《上市规则》,删除有关注销购回股份的规定,让发行人可根据其注册成立地点的法律及其组织章程文件以库存方式持有这些购回股份,并享有持有库存股份带来的灵活性。倘根据相关法律库存股份仍属已发行股份,则这些股份亦可保留其上市地位。
联交所亦预视到市场操纵及/或内幕交易的风险,因为发行人可能会透过购回股份来影响其股价,而内幕人士可能会利用非公开信息来买卖股份从中获利。为减低风险,联交所亦建议引入框架规管库存股份再出售事宜,以确保库存股份再出售的市场公平有序,以及所有股东受到公平及平等对待。
2. 将再出售库存股份视作发行新股
鉴于再出售库存股份对现有股东的影响与发行新股类似,联交所认为采用适用于发行新股的框架来规管库存股份再出售乃属适当。为此,联交所建议对《上市规则》作出以下修订。
以优先认股方式或根据股东授权再出售
与根据《上市规则》第13.36 条发行新股类似,库存股份再出售应受优先购买权所规限,发行人须按持股比例向所有股东售股,除非获股东授予特定授权,或根据股东预先批准的一般性授权进行。
根据购回授权于年内购回的股份数目(受限额所限制)会被加入到一般性授权限额。一般性授权限额及购回授权限额均是根据发行人在指定时间所持有的已发行股份数目(不包括其所持有的库存股份)计算。根据一般性授权在场内再出售库存股份的价格折让上限为基准的20%(基准即以下较高者:(i) 再出售之前一个交易日的收市价;或 (ii) 再出售之前五个交易日的平均收市价)。根据一般性授权在场外再出售库存股份应遵守与发行新股相同的价格折让限制。
股份计划
《咨询文件》建议,用库存股份满足股份授予的股份计划会被视为《上市规则》第17章项下涉及发行新股的股份计划。因此,根据该计划授出股份须按《上市规则》第17章的规定受股东给予的计划授权限额所规限。
有关库存股份再出售的其他建议
联交所建议,任何向关连人士再出售库存股份均须如同发行新股般遵守《上市规则》第14A 章项下的关连交易规定。这意味着向关连人士再出售库存股份须经独立股东批准(除非获《上市规则》第14A.92 条豁免)。这可防范关连人士利用其地位透过库存股份再出售而从中获利。
联交所亦建议将下列现时适用于发行新股的《上市规则》规定应用于上市发行人的库存股份再出售:
1. 上市发行人须按下列《上市规则》规定披露其库存股份再出售事宜及库存股份数目的任何变动:第13.28 条(公告)、第11.04 条(上市文件)、第13.25A 条(翌日披露报表)、第13.25B 条(月报表)以及附录16第11 及11A 段(年报);及
2. 虽然上市发行人毋须就库存股份再出售提交上市申请,但其须就库存股份再出售遵守《上市规则》第9.18 至9.23 条有关提交文件的规定,一如新发行股份的上市申请。
3. 减低市场操纵及内幕交易风险
香港法例第571章《证券及期货条例》有关禁止证券市场操纵及内幕交易的条文适用于库存股份交易。为确保放宽建议实施后市场能维持公平有序,联交所建议施加以下额外规定。
有关购回股份及再出售库存股份的建议暂止期
建议修订的《上市规则》第10.06(3) 条限制上市发行人在任何一次购回股份后的30 天内(暂止期)发行新股。这是为了确保新股发行价不受发行人先前购回股份的影响。由于库存股份再出售的价格可能受到类似影响,我们建议扩大暂止期的适用范围以涵盖任何库存股份再出售(不论在场内还是场外)。
若上市发行人在联交所进行库存股份再出售,联交所建议暂止期亦适用于日后在联交所购回股份。由于容许库存股份旨在为上市发行人提供更大的灵活性以管理其股本结构,联交所不预期发行人在场内反复购回及再出售其股份。该建议将阻止发行人在场内反复购回及再出售其本身股份以赚取交易利润或操纵股价。
有关在联交所再出售库存股份的交易限制
联交所建议扩大以下交易限制的适用范围以涵盖在联交所再出售库存股份,从而提供额外保障,进一步减低市场操纵及内幕交易的风险:
1. 《上市规则》第10.06(2)(e) 条现时禁止发行人在公布业绩前一个月内及在拥有未披露的内幕消息时(限制期)在联交所购回股份,以阻遏潜在内幕交易。联交所建议将此限制应用于库存股份再出售,即发行人亦不得于限制期内在联交所再出售库存股份;
2. 《上市规则》第10.06(2)(c) 条规定发行人在联交所不得明知而向核心关连人士购回其股份,而核心关连人士在联交所亦不得明知而将其股份售予发行人。联交所建议将此限制应用于发行人在联交所再出售库存股份,以防上市发行人在市场上明知而向核心关连人士再出售库存股份从而操纵市场。
不过,联交所建议,上市发行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在场内向关连人士再出售库存股份可获全面豁免遵守《上市规则》有关关连交易的规定。这与现时《上市规则》第14A.94(1) 条给予场内购回股份的豁免一致;及
3. 《上市规则》第10.06(2)(d) 条规定发行人须敦促其委任购回本身股份的经纪商向联交所披露有关购回股份的资料(如被要求)。联交所建议将此规定应用于在场内再出售库存股份,即发行人须敦促其经纪商向联交所披露有关其在联交所再出售库存股份的资料。
总结
上述建议修订旨在为外国上市发行人提供更大的灵活性以管理其股本结构。他们可迅速应对市况,按市价在市场上小批量再出售库存股份,提供了除配售新股(配售价通常低于市价)以外的另一种集资方法。为期两个月的咨询期将于2023年12月27日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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