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滤器
上一页

新加坡首宗超级优先救助融资申请遭驳回

2017-12-01

简介

2017年年初,新加坡国会通过了《2017年公司(修订)法》,实施超级优先救助融资(super priority rescue financing)机制。在此制度下,为陷入财困的公司提供救助融资的贷款人,经法院批准可获得超级优先债权人地位,从而有关公司一旦清盘,上述贷款人可较其他债权人优先获得还款。最近的Re Attilan Group Ltd [2017] SGHC 283一案,是新加坡高等法院(「法院」)首次审理涉及超级优先救助融资机制的案件。

背景

本案的申请人Attilan Group Limited(「申请人」)是一家在新加坡交易所主板上市的公司。根据申请人与Advance Opportunities Fund 1(「认购人」)订立的一份认购协议(「认购协议」),认购人同意分批认购可换股贷款票据。

20173月,申请人的一名债权人Phillip Asia Pacific Opportunity Fund Ltd对申请人提出诉讼(「该诉讼」),这构成了认购协议下的违约情况,因此,认购人拒绝根据认购协议认购余下的可换股贷款票据。面对财政困难,申请人尝试进行债务偿还安排计划,其中包括由认购人根据认购协议认购后继款项(「后继款项」)。

申请

申请人请求法院准许把后继款项视为救助融资,从而申请人一旦清盘,后继款项将享有超级优先地位。该申请是基于新加坡《公司法》新增第211E条的两种情况提出,即赋权法院颁令:

1.          把救助融资视为清盘费用及开支的一部分(第211E(1)(a) 条);或

2.          给予救助融资比若干优先债务及所有其他无抵押债务更高的优先权,但前提是,假如救助融资不能享有超级优先地位,申请人无法获得该救助融资(第211E(1)(b) 条)。

裁决

融资形式

本案的情况是,提供融资的认购人是申请人的现有债权人,本来就有责任根据认购协议提供该融资。

法院认为,救助融资不必为全新的融资,也可以是现有债权人提供的额外融资,以及可以基于一项先前的义务。然而,如果原本提供额外融资的责任仍对债权人具约束力,那么该项融资不应享有超级优先救助机制下的保障和优先权。这与批准救助融资享有超级优先权的理由一致,就是希望鼓励债权人向陷入财困的公司提供额外融资。

根据认购协议,由于申请人发生违约情况(即该诉讼),认购人无须提供进一步资金。因此,如现有的认购协议延续,认购人进一步提供的任何款项将被视为额外资金,可构成《公司法》第211E条所指的「救助融资」。

批准超级优先地位的条件

法院清楚表明,在请求法院发出救助融资令、批准有关融资比若干优先债务及所有其他无抵押债务更高的优先权时,必须令法院信纳,除非因救助融资而产生的债务享有优先权,否则申请人无法从任何人获得救助融资。换言之,申请人必须以合理的努力寻找造成较少扰乱(即无须申请超级优先地位)的融资来源。此外,法院指出,如非绝对必要,在一般情况下不应寻求超级优先地位,因为超级优先地位会扰乱一般预期的债权人优先次序。

然而,本案的申请人未有提出证据,证明其曾尝试寻找造成较少扰乱的融资来源,因此法院拒绝批准认购人拟提供的融资享有超级优先地位。

总结

对新加坡的影响

本案是新加坡制订救助融资条文后的首宗法院裁决,为有关条文的运作提供了清晰的指引。在达致本案的裁决前,法院参考了若干美国案例,因为新加坡《公司法》第211E条是参照美国《破产法》第11章中的类似条文而制定的。虽然美国法律在此范畴对新加坡并无约束力,但在诠释新加坡《公司法》关于救助融资的其他条文时,可为新加坡有关从业员提供实用的指引。从本案可见,新加坡的公司如欲提出此项申请,应谨记提出充分证据,证明已以合理的努力寻找其他一般融资来源,才可获法院根据《公司法》第211E条发出命令。

对香港的影响

香港尚未像新加坡那样建立一套广泛适用、独立的救助融资制度,但香港的《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第32章)第265(5B) 条及大致相同的《破产条例》(第6章)第38(5B) 条也有类似的机制,只是适用情况有限。上述条文订明,如根据债权人就讼费提供的弥偿成功讨回任何资产,或讨回债权人向清盘人提供弥偿的某些开支,则香港法院在分发该等讨回的资产及开支时有权作出命令,以使该等债权人较其他人占优。

法院在Re Leung Yat Tung HCB 2019/2000一案中审视了《破产条例》第38(5B) 条的条文。在该案中,呈请债权人根据一份融资协议为破产受托人提供财务援助,以进行撤销程序(把价格过低的股份转让作废);呈请债权人申请讨回其于融资协议下支付的实付开支及按金,获法院批准。法院认同呈请债权人在融资协议下承担的风险相当高,而且破产受托人获利甚丰,因此批准呈请债权人在分发讨回的资产时较其他债权人占优。

《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第265(5B) 条及《破产条例》第38(5B) 条背后的目标和理由,其实与新加坡新的救助融资制度相似。香港在尚未实施与新加坡类似的独立救助融资制度之际,可留意此制度在新加坡的发展,以及对当地作为债务重组枢纽有何影响。

 

如有查询,请联络我们的诉讼及调解争议部门:

E: insolvency@onc.hk                               T: (852) 2810 1212
W: www.onc.hk                                           F: (852) 2804 6311

香港中环康乐广场8号交易广场第三期19

注意:以上内容涉及十分专门和复杂的法律知识及法律程序。本篇文章仅是对有关题目的一般概述,只供参考,不能构成任何个别个案的法律意见。如需进一步的法律咨询或协助,请联络我们的律师。

ONC柯伍陈律师事务所发行 © 2017

 

律师团队

伍兆荣
伍兆荣
资深合伙人
胡庆业
胡庆业
合伙人
伍兆荣
伍兆荣
资深合伙人
胡庆业
胡庆业
合伙人
Back to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