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员「按章工作」行动受《雇佣条例》保障
近期在Blakeney-Williams Campbell Richard and Others v Cathay Pacific Airways Limited and Others FACV 13/2011一案中,终审法院裁定,在符合若干其它条件的情况下,原告人「按章工作」形式的工业行动属于《雇员条例》保障的「职工会活动」范围。
案情
1. 原告人是Cathay Pacific Airways Limited的机师。
2. 被告人是Cathay Pacific Airways Limited及其两间联属公司(统称「国泰」)。
3. 1999年,国泰与代表大部分国泰机师的香港航空机组人员协会(「该工会」)就机师的轮班安排及合约福利产生争议。
4. 2000年7月,该工会会员同意发起「按章工作」行动,「严格依照」机师的雇佣合约条款工作,例如雇主在「保证休息日」无法联络到机师,机师的状态稍有疑问即可拒绝飞行等。
5. 「按章工作」行动导致了航班延误、取消及转飞。
6. 该工会促请机师维持「按章工作」,并威胁剔除不「按章工作」会员(机师)的会藉。
7. 2001年6月,该工会提出的「最佳安全计划」(不再缩短或简化安全操作)亦获得大部分会员支持。
8. 对此,国泰的反应是辨别哪些机师有「值勤问题」、「曾就纪律事宜收到警告信」或「被视为……不配合及不合作」。
9. 国泰依照其认为这批机师的不可靠程度(就不顾公司利益而言)将他们「排名」。
10. 最「不可靠」的49名机师(「该49人」)被解雇。
11. 2001年7月9日,国泰发出解雇信(「解雇信」),终止雇用该49人。
12. 该49人获发三个月代通知金而被解雇,解雇信并无说明解雇原因。
13. 国泰发出新闻稿,表明对有关争议及解雇的立场。
14. 在新闻稿中,国泰表示对于被解雇的机师「感到不能倚赖他们日后为公司最佳利益行事,基本上也对他们失去信心……。」
15. 这49名机师中,大部分人就上述事件引起的多项损害对国泰提出诉讼。
16.
案件上诉至终审法院。
终审法院考虑的争论点
1. 解雇该49人是否违反《雇佣条例》就雇员参与职工会活动给予的保障?
2. 解雇该49人是否违反他们的雇佣合约?
3. 是否应减少就国泰新闻稿的诽谤性言论判予的损害赔偿?
下文将讨论第一项争论点。
参与职工会活动的权利
1. 《雇佣条例》第21B条订明,任何雇员在其本人与雇主之间,享有以下权利:
a. 作为或成为根据《职工会条例》登记的职工会会员或职员的权利;
b. 凡为职工会会员或职员,享有在适当时间参加该职工会活动的权利;……
2.
任何雇主,或任何代表雇主的人,如:
a. 阻止或阻吓,或作出任何作为以刻意阻止或阻吓雇员行使第 (1) 款所授予的任何权利;或
b. 因雇员行使任何该等权利而终止其雇佣合约、惩罚或以其它方式歧视该雇员,
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第6级罚款。
3. 就雇员参加职工会任何活动而言,「适当时间」指:
a. 其工作时间以外的时间;或
b. 其工作时间以内的时间,而按照与其雇主或任何代表其雇主的人所议定的安排,或得到其雇主或任何代表其雇主的人给予的同意,容许在该时间内参加该等活动;
就雇员而言,「工作时间」指其按照与雇主订立的合约所须工作的任何时间。
按章工作行动是
《雇佣条例》保障的职工会活动
1.
该工会是登记的职工会,而机师是该工会会员。
2.
终审法院认为,「职工会活动」一词范围广泛,其具有贯彻而实际的结果,给予雇员相对广泛的保障。由职工会建议、组织及实行的工业行动(包括罢工),属于法例中「职工会活动」一词的范围。
3.
因此,在国泰案件中「按章工作」形式的工业行动,属于《雇佣条例》所指「职工会活动」的范围。
4. 终审法院裁定,国泰因各原告人参与职工会活动而解雇他们,是违反《雇佣条例》第21B条,因此须向各原告人支付港币15万元损害赔偿。
总结
鉴于终审法院在此案的裁决,雇主不应因为任何雇员在适当时间参与其所属的注册职工会建议、组织及实行的按章工作行动,而解雇该雇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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