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滤器
上一页

区域法院提高怀孕歧视的罚则以保障孕妇

2020-02-29

简介

区域法院(「法院」)最近就秦秀清 v 长鸿铝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2019] HKDC 1749, DCEO3/2018 一案颁下判决,将怀孕歧视案件的感情损害赔偿起点由港币 50,000 元提高至港币 55,000 元。法院亦就如何评定怀孕歧视案件的损害赔偿和讼费作出详细分析。


案情

201471日,被告人公司(「雇主」)聘用原告人雇员(「雇员」)担任文员。

201662日,雇员向雇主的唯一董事陈先生发出怀孕通知。雇员于2016614日流产,其后于617日至74日放病假。201676日,雇主向雇员发出解雇通知,理由是「工作表现欠佳」。


雇员向雇主索偿

雇员向雇主索偿,理由是(其中包括)她遭受怀孕歧视及使人受害的歧视。

怀孕歧视

雇员指,在她将怀孕消息通知陈先生后,陈先生多次威胁及要求她辞职;陈先生认为雇员怀孕及在流产后放病假对其工作表现有负面影响,因此决定解雇雇员。

使人受害的歧视

在雇员向平等机会委员会投诉后,雇主向雇员发出电邮及信件,表明拒绝向她发放遣散费或提供工作证明信件。


法院裁决

在考虑证据后,法院接纳雇员就陈先生的歧视行为所作的证供。法院裁定雇员胜诉,并裁定雇主透过陈先生对雇员作出歧视行为,违反了香港法例第480章《性别歧视条例》。


雇员获得的补偿

法院命令雇主向雇员支付合共港币 133,000 元(连同利息),包括:(1) 感情损害赔偿、 (2) 收入损失;及 (3) 惩罚性赔偿。

感情损害赔偿

关于感情损害赔偿,法院引用了袁慧娴 v 南方安老事务有限公司 [2005] 2 HKLRD 277 一案,上诉庭在该案指出,孕妇因遭受歧视而可获得的感情伤害赔偿金额一般不应低于港币 50,000 元。考虑到袁慧娴案是于 15 年前审理,法院认为适宜将有关赔偿的起点上调至港币 55,000 元。

在考虑本案的具体案情后,特别是:(a) 雇员在怀孕前与陈先生的雇佣关系良好;(b) 陈先生在雇员怀孕期间对她作出的歧视行为;及 (c) 雇员在处理离职事宜及陈先生的歧视行为时承受莫大压力,法院采纳港币55,000元为赔偿金额的起点,并裁定雇员可就感情损害获支付港币90,000元。

收入损失

关于雇员因怀孕被解雇后所蒙受的收入损失,法院认为3个月是合理的时间让雇员另觅工作。考虑到雇员的月薪为港币11,000元,法院裁定雇员可获支付港币33,000元(港币11,000 x 3)。

惩罚性赔偿

考虑到陈先生拒绝承认雇员是因为怀孕而遭解雇、坚称雇员是因为工作表现欠佳而遭解雇以及对雇员怀孕和流产的真伪作出无理质疑,等同在雇员的伤口上洒盐,法院命令雇主向雇员支付惩罚性赔偿港币 10,000 元。


讼费命令

至于本案的讼费,法院认为陈先生在诉讼过程中采取了敌意行为,包括对雇员、其医生、代表律师及审理本案的法官作出无理指控,因此命令雇主支付雇员的法律费用。


要点

本案说明了法院如何保障女性雇员免受怀孕歧视。随着孕妇因遭受歧视而可获得的感情伤害赔偿起点提高,这除了对歧视行为有更大的阻吓作用外,亦可为在职孕妇提供更大保障。

本案亦提醒雇主,必须妥善处理终止雇佣合约事宜和雇员提出的歧视投诉。正如法院指出,雇主的行为是法院在评定损害赔偿和是否将讼费判给雇员时的考虑因素。在处理争讼性事宜(如雇员提出的投诉及/或展开的诉讼)时,雇主应征询专业法律意见,以免被判处额外的惩罚性赔偿或被罚讼费。




如有查询,请联络我们的诉讼及调解争议部门:

E: employment@onc.hk                                                   T: (852) 2810 1212
W: www.onc.hk                                                                F: (852) 2804 6311

香港中环康乐广场8号交易广场第三期19

注意:以上内容涉及十分专门和复杂的法律知识及法律程序。本篇文章仅是对有关题目的一般概述,只供参考,不能构成任何个别个案的法律意见。如需进一步的法律咨询或协助,请联络我们的律师。

ONC柯伍陈律师事务所发行 © 2020


律师团队

司徒肇基
司徒肇基
合伙人
司徒肇基
司徒肇基
合伙人
Back to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