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对遗嘱:《财产继承(供养遗属及受养人)条例》
假如根据遗嘱或根据无遗嘱者继承规则,死者的配偶、子女、亲属或受养人并未得到适当的给养,法院可以颁令从死者的净遗产中向这些人士作出合理的给养。
每个人都享有订立遗嘱的自由,可按照自己的意愿在遗嘱中将财产遗留给任何人。可是,我们时常看见死者的亲人因为分配不到遗产或所得较预期少,而认为遗嘱不公平及感到失望,这种事情会对整个家庭造成很大的压力和痛苦。
像龚如心那样涉及巨额遗产的遗嘱,当然很容易产生争端。但即使是普通的遗产,如果计划有欠周详,也容易令遗嘱备受争议。由于现代人类的寿命越来越长,随着年月过去,立遗嘱人或会决定在没有律师协助下自行更改遗嘱,以致遗嘱中可能遗漏了某些家人。此外,「包二奶」的情况在香港相当常见,若男方去世而遗嘱中没有分配财产给情妇,情妇便可能顿失所依。另一个更常见的情况是立遗嘱人在再婚后没有另订新的遗嘱,以致前配偶及子女得不到合理的给养。在这些情况下,受影响的家人或受养人只好反对遗嘱,或向遗产提出申索。
反对遗嘱的理由
尽管未获挚亲在遗嘱中分配财产是不幸的事情,但这并非反对遗嘱的合理理由。法律上,我们可根据以下一个或多个理由反对遗嘱:
- 没有妥善签署:遗嘱未经签署或没有妥善见证签署;
- 立遗嘱人无行为能力:立遗嘱人欠缺订立遗嘱所需的精神上的行为能力;
- 不知道或不许可:立遗嘱人不知道或不许可遗嘱的内容;
- 不当影响:立遗嘱人在受到胁迫、不能按自己意愿行事的情况下签署遗嘱;
- 诈骗:立遗嘱人受到谎言诱使订立遗嘱;
- 伪造:遗嘱是伪造的;及
- 撤销:因立遗嘱人结婚、离婚、订立新遗嘱或遗嘱修订附件、销毁遗嘱、恢复先前遗嘱或遗嘱修订附件的效力、修改或删改遗嘱,而令遗嘱被撤销。
《财产继承(供养遗属及受养人)条例》(「该条例」)
如果遗嘱的内容没有对家人或受养人作出给养或给养不足,该条例允许法院颁令从死者的净资产中给予申请人合理的给养,以维持生活。
谁可根据该条例提出申请?
以下家庭成员及受养人有权提出申请:
- 死者的妻子或丈夫;
- 死者仍未再婚的前妻或前夫,而在紧接死者去世前,该前妻或前夫是完全或主要靠死者赡养的;
- 死者在夫妾关系中的妾侍或男方;
- 死者的父亲或母亲,而在紧接死者去世前,该父亲或母亲是完全或主要靠死者赡养的;
- 死者的幼年子女(包括非婚生子女)或因精神或身体不健全而无能力维生的子女;
- 死者的成年子女,而在紧接死者去世前,该子女是完全或主要靠死者赡养的;
- 任何并非死者子女的人士,但死者生前视该人为死者曾缔结的任何一段婚姻所建立的家庭的子女,而在紧接死者去世前,该人是完全或主要靠死者赡养的;
- 死者的半血亲或全血亲兄弟姊妹,而在紧接死者去世前,该兄弟或姊妹是完全或主要靠死者赡养的;
- 在紧接死者去世前完全或主要靠死者赡养的任何其他人士。
申请程序
申请人须于法院授予遗产承办书之日起计六个月内提出申索,但法院可酌情容许逾期申请。只有在死者的遗嘱及/或无遗嘱继承规则未能给予申请人合理经济给养的情况下,申请人才可得到给养。
判断合理给养的两个标准
法院在判断不作出经济给养是否属合理的时候,可运用很大的酌情权。该条例第3(2) 条订明了两个标准,用来判断申请人是否得到合理的经济给养:如果申请人是死者的尚存配偶,应考虑的问题是,就个案的整体情况而言,申请人获得经济给养是否合理,而不论申请人是否需要该经济给养以维持生活。如果申请人是其他人士(包括死者的情妇),合理经济给养是指就个案的整体情况而言,申请人应合理地获得以维持生活的经济给养。
可申请临时付款
法院收到申请人对死者的遗产提出经济给养的申索后,假如认为申请人看来需要即时经济援助,便有权颁令从死者的净遗产中作出临时付款,而死者净遗产中的物业亦可以用来应付这种即时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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