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撞船事故中,涉事船东可否就另一船只的残骸清理费用限制其赔偿责任?

2023-09-27

Perusahaan Perseroan (Persero) PT Pertamina v Trevaskis Ltd [2023] HKCFA 20一案中,终审法院裁定,撞船事故的涉事船东不可根据《1976年海事索赔责任限制公约》(「该公约」)来限制其就另一船只的残骸清理费用的赔偿责任。该公约已根据香港法例第434章《商船(限制船东责任)条例》(「该条例」)被纳入香港法例。

背景

20191月,上诉人的船只「ANTEA」号于印尼水域与另一船只「Star Centurion」号相撞,结果导致「Star Centurion」号完全损毁。印尼当局发出残骸清理令,要求「Star Centurion」号的船东清理残骸。上诉人同意「ANTEA」号须就撞船事故完全负责。

Star Centurion」号的船东在香港对上诉人提起诉讼,追讨船只损失及清理残骸的费用。上诉人则在香港提起诉讼,根据该公约限制上诉人就「Star Centurion」号的船东及由于该撞船事故而申索或有权申索的所有其他人士(「答辩人」)的申索所须承担的责任。

上诉人向法院支付175,062,000港元作为限制基金(「限制基金」),按各索偿人的申索金额在限制基金中所占比例分配予各索偿人。

截至202086日,答辩人招致的残骸清理费用约为1.39亿港元,并预期会继续增加。因此,答辩人向上诉人申索的金额很可能超过限制基金的金额,可供赔偿「Star Centurion」号实际损失的金额肯定所余无几。在上诉人提出的限制责任诉讼中,答辩人请求法院宣布上诉人无权限制其对答辩人所招致的残骸清理费用的赔偿责任。该公约第2(1)(d) 条规定,与残骸清理有关的申索受责任限制所限。然而根据第18(1) 条,任何缔约国将该公约纳入本地法律时,可剔除第2(1)(d) 条。在香港,该公约第2(1)(d) 条已根据第18(1) 条被该条例第15条剔除。答辩人认为,由于该公约第2(1)(d) 条已被剔除,因此其追讨的残骸清理费用不受责任限制所限。

原讼法庭同意答辩人的理据,并裁定上诉人不能根据该公约第2(1)(d) 条限制赔偿责任。上诉法庭亦以相同理由维持原讼法庭的裁决。

 

争论点

该公约第2(1)(a) 条规定,与船只运作或打捞作业直接有关的财物损失或损毁以及由此引起的相应损失,均受责任限制所限。上诉人认为,残骸清理费用属于第2(1)(a) 条的范围,因此,上诉人可根据第2(1)(a) 条限制其就残骸清理费用的赔偿责任。

上诉人基于以下问题获准上诉至终审法院:「当缔约国已就 [该公约] 2(1) 条全面制定本地法律,但(根据第18条)以本地法律的一项条文(永久或临时地)剔除 (d) 项,那么船东是否仍有权就 (a) 项下的私人追索限制其赔偿责任,或者,(d) 项的存在及/或暂缓是否禁止船东在这类申索中依赖 (a) 项?」

驳回上诉

终审法院驳回上诉人的上诉,并裁定船东无权就残骸清理费用限制其赔偿责任。

将该公约当作连贯的整体来解读,并按照常识及一般用法,第2(1)(d) 条对于责任限制的范围并无设限,不论申索的法律理据为何,亦不论是私人索偿或由海港部门提出索偿。重要的是答辩人的申索与产生索偿所涉损失或费用的事实基础之间的关系。

在本案中,答辩人就清理残骸费用提出的申索属于第2(1)(d) 条的范围。如果有关申索可被诠释为由船只沉没引起,则同时属于第2(1)(a) 条的范围。然而,这将会导致第2(1) 条不一致,因为如果有关申索被视为第2(1)(d) 条下的申索,在缔约国根据第18(1) 条剔除第2(1)(d) 条的情况下,被告人不可限制其赔偿责任;但如果有关申索被视为第2(1)(a) 条下的申索,则可限制上述责任。

该公约第18(1) 条假设第(2)(1)(d) 条所述的申索是可识别的,即任何有关残骸清理费用的申索,因此缔约国的立法机关可将之剔除。第18(1) 条显然易见的目的,仅在缔约国有效地剔除第2(1)(d) 条的情况下方可达成,尽管残骸清理费用可能同时属于第2(1)(a) 条措词所指的范围。

终审法院亦不同意上诉人指该公约第2(1)(d) 条仅适用由海港部门提出的申索,认为按照该公约的措词,对第2(1)(d) 条的范围作出这种限制并无根据。

要点

船东应注意,在发生撞船事故并需要清理残骸的情况下,不能在香港根据该公约第2(1)(d) 条限制其就就清理残骸费用的赔偿责任,因为该公约第2(1)(d) 条已根据第18(1) 条被该条例第15条明确剔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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