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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不合理及不合法解雇后,可重新获得聘用吗?

2018-10-31

简介

2018年雇佣(修订)(第2号)条例》(《修订条例》)于2018517日获立法会通过,并于20181019日生效。根据《修订条例》,劳资审裁处(「劳审处」)获赋予权力,如雇员被不合理及不合法解雇,而劳审处认为作出雇员复职或再次聘用的命令属恰当及切实可行的话,可无须先取得雇主的同意便作出该命令。

何谓不合理及不合法解雇?

根据《雇佣条例》(第57章),「不合理及不合法解雇」指雇主在欠缺正当理由及违反《雇佣条例》规定的情况下解雇雇员。

《雇佣条例》订明的正当解雇理由包括:

  • 雇员的行为;
  • 雇员执行工作的能力或资格;
  • 裁员或雇主的其他真正业务运作需要;
  • 该雇佣本身违法;或
  • 法院或劳审处认为具有任何其他足以解雇的实质理由。

违反《雇佣条例》的解雇情况包括:

  • 雇员在怀孕或放产假期间遭解雇;
  • 雇员在放有薪病假期间遭解雇;
  • 雇员在因工受伤后,及在决定/协议及/或清付《雇员补偿条例》(香港法例第282章)下的补偿前遭解雇;
  • 雇员因行使职工会权利遭解雇;或
  • 雇员因作证以协助执行相关劳工法例而遭解雇。

何谓复职命令和再次聘用命令?

复职命令是饬令雇主继续聘用雇员,而雇主须在所有方面视雇员为从未遭解雇,或雇佣合约条款从未被更改。

再次聘用命令是饬令雇主、雇主的承继人或相联公司以与原有雇佣合约相若的条款聘用雇员,担任原来或其他合适的工作。

主要法例变更

过去的情况是,雇员如被不合理及不合法解雇,而雇员寻求复职或再次受聘,法院或劳审处在作出复职或再次聘用的命令前,须寻求劳资双方的同意。

根据《修订条例》,雇员如寻求复职或再次受聘,而法院或劳审处认为作出复职或再次聘用的命令属恰当及切实可行的话,可无须取得雇主的同意而作出该命令。

法院或劳审处在裁断作出复职或再次聘用的命令属合理地切实可行之前,须 (a) 给予雇主及雇员机会,让他们就作出复职或再次聘用的命令提出各自的论点;及 (b) 考虑有关申索的情况,包括:

  • 雇主及雇员的情况;
  • 与该解雇有关的背景情况;
  • 雇主将雇员复职或再次聘用雇员,可能会遇到何种困难;及
  • 雇主与雇员之间的关系,以及(凡其他人就有关雇佣而与该雇员有关联)雇员与该等其他人之间的关系。

不遵从的后果

雇主如没有按照上述命令将雇员復职或再次聘用雇员,雇主除须向雇员支付劳审处通常判给的终止雇佣金及补偿金外,亦须向雇员另外支付一笔额外款项,金额为该雇员平均月薪的三倍(上限为72,500港元)。

雇主如故意及无合理辩解而不支付该笔额外款项,即属触犯刑事罪行,一经定罪,可被处350,000港元罚款和3年监禁。

总结

《修订条例》标志着为雇员提供的法定保障向前迈进一步。然而,在雇员被不合理及不合法解雇的情况下,劳资双方关系可能已破裂至无法修补。雇主如能负担上述额外款项,而被不合法解雇的雇员与雇主亦不愿安排复职或重新受聘,雇主可支付该笔额外款项,以避免让该雇员复职或重新聘用该雇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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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徒肇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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