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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可否以已向雇员支付「以团队为本」的佣金及组长奖金为由,扣除雇员应获支付的疾病津贴、假日薪酬及年假薪酬?

2019-05-31

引言

最近在 Mak Wai Man v Richfield Realty Ltd [2019] HKDC 358 一案中,区域法院就雇员根据香港法例第 57 章《雇佣条例》(「该条例」)享有的法定权益(包括疾病津贴、假日薪酬及年假薪酬)可否扣除雇主已支付的「以团队为本」的佣金(「该佣金」)及组长奖金(「该奖金」)作出澄清。

背景

涉案的多名雇员(「原告人」)于 2007 年至 2008 年各自与雇主(「被告人」)订立雇佣合约(「雇佣合约」),任职于被告人的市场营销部。根据雇佣合约,除了每月底薪、交通津贴及佣金外,原告人亦享有有薪的病假、假日及年假。根据该条例,雇主须在雇佣合约终止时向雇员支付其应得的疾病津贴、假日薪酬及年假薪酬(「法定权益」)。

被告人于 2014 年终止雇佣合约,其后原告人在劳资审裁处(「审裁处」)提出诉讼,根据该条例及雇佣合约向被告人追讨未获足额支付的法定权益。根据该条例第35(4)41(6) 41C(6) 条,如依据雇佣合约或任何其他协议的条款或因任何其他理由,任何雇员已就他所放取的有薪病假日/假日/年假获雇主支付一笔款项,则须从雇主应就该病假日/假日/年假付给该雇员的疾病津贴/假日薪酬/年假薪酬中扣除该笔款项(统称「扣除条文」)。原告人认为,该佣金与每月底薪应有所区分,而且该佣金 (i) 是按每月实际完成的工作量支付,并非纯粹定期计算得出;及 (ii) 只是归因于原告人的工作日而定,不计算非工作日。该佣金以团队为本,取决于项目成功与否,与其他归因于个人表现或个人努力的佣金类别不同。原告人认为,被告人不应从法定权益中扣除已支付的该佣金,故就未获足额支付的法定权益提出索偿。

对于上述争论点,审裁处认为,该佣金是基于过往一段期间完成的工作累积而来,而且是原告人就过往完成的工作(而非「有薪病假日/假日/年假」)收取。因此,审裁处裁定原告人胜诉,即被告人应付的法定权益不得扣除任何佣金(「审裁处判决」)被告人就审裁处判决向原讼法庭上诉得直。审裁处判决被搁置,案件发还审裁处重审,随后再移交区域法院审理。本案的争论点是:考虑到扣除条文的立法原意,原告人应得的法定权益是否应减去已获支付的该佣金以及该奖金(假如双方之间没有协定,因为被告人处理该奖金的方法有含糊之处)?

裁决

扣除条文的立法背景及政策理由

触发该条例于 2007 年引入扣除条文的是Lisbeth Enterprises Ltd v Mandy Luk (2006) 9 HKCFAR 131一案。在该案中,终审法院指出,尽管在该条例下「工资」的定义包括合约佣金,但由于有关佣金并非按日累算或计算,该条例并没有就这种佣金提供可行的方式以计算法定权益,故此有关佣金不可纳入法定权益的计算之内。经过上述裁决后,政府认为当时的《雇佣条例》未能反映纳入合约佣金以计算法定权益的政策目标,这亦导致雇员因佣金是按日或按月计算而遭受不合理的差别待遇。

尽管该条例下工资的定义涵盖「付给雇员作为该雇员根据其雇佣合约所做或将要做的工作」的款项,但政府当局建议的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的说明文件(立法会CB(2) 1511/06-07(03) 号文件)为了计算法定权益,将工资的定义扩展至涵盖「雇主就任何指定假期或雇员不获雇主提供工作的正常工作日而支付的任何款项……」。此项修订的目的是确保法定权益不会因工资不可分类为「所做或将要做的工作」的报酬而减少或被压低。由于上述款项被纳入计算法定权益所使用的每日款额(例如,疾病津贴额为一笔相等于雇员在紧接病假日或病假日首天之前的 12 个月期间内所赚取的每日平均工资的五分之四的款项),故此必须清楚列明任何就法定权益支付的款项可予扣除,从而避免雇主支付双重款项。

该佣金及该奖金是否构成就法定权益支付的款项

根据扣除条文,问题关键在于「依据雇佣合约或任何其他协议的条款或因任何其他理由」,该佣金及该奖金是否构成就法定权益支付的款项。

双方对于雇佣合约内没有订明该佣金及该奖金是就法定权益而支付这一点没有争议。就「任何其他理由」而言,区域法院认为不应狭隘地解释该条文,亦不应局限于此类协议。此外,有关理由亦须与立法的政策目标一致。

区域法院经审视该佣金及该奖金的性质后,认为该佣金是一笔「以团队为本」的报酬,在每月的固定日期按月支付,取决于雇员在一段时间内努力工作所取得的项目成果,与有关雇员有否放假并无关系。至于该奖金,区域法院认为它是就每项成功交易授予组长的一笔固定款项,在每月的固定日期按月支付,这源于团队整体成功合作,与组长在该月有否放假并无关系。

由于该佣金及该奖金均是就工作日及名义工作日收取的款项,故此符合扩展后的工资定义。此外,倘若在计算法定权益时没有扣除该佣金及该奖金,可能会导致被告人重复支付法定权益。

因此,区域法院认为该佣金及该奖金均属于扣除条文所指的「任何其他理由」,在计算法定权益时应予扣除,并裁定原告人并无被拖欠任何法定权益。

总结

 Cathay Pacific Airways Ltd v Kwan Siu Wa Becky (2012) 15 HKCFAR 615 一案中,终审法院首席法官指出,在雇员只赚取月薪而没有任何额外津贴的一般情况下,工资已涵盖法定假日及其他假日等非工作日,故此雇员不会有任何有关被拖欠法定权益的申索。然而,当涉及合约佣金时,情况便复杂多了,因为佣金可能每月波动,纳入或不纳入佣金付款,均可大大影响法定权益的最终金额。雇主可考虑在雇佣合约中明确列明如何处理佣金及奖金,以免歧义及潜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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