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雇员行为不当但并无严重疏于职守、失职或不称职,雇主可即时解雇他吗?
简介
最近在Cheung Chi Wah Patrick v Hong Kong Cement Co Ltd [2017] HKCU 2291这宗上诉案件中,高等法院原讼法庭澄清了假如雇员行为不当但并无严重疏于职守、泄漏机密或不称职,雇主是否可以把他即时解雇(即在不发出通知及不支付代通知金的情况下终止雇佣合约)。
案情
在本案中,一名在企业融资、财务管理及会计审计范畴拥有15年专业经验的雇员(「该雇员」)按上司要求,就其雇主(「雇主」)在母公司(「母公司」)的供股申请向雇主的法律顾问征询法律意见。雇员按上司指示办理,但却误解了有欠周全的法律意见,因而作出了不当行为,几乎导致严重后果:(1)
可能导致母公司大股东违反一项向母公司的供股承销商作出的不可撤销承诺,及 (2) 可能导致母公司违反上市规则。后来在母公司大股东的管理层努力下,问题才得以纠正。
雇主后来以该雇员严重行为不当为理由将他即时解雇。该雇员向劳资审裁处提出诉讼,结果获判给 (1) 代通知金,及
(2) 年终酬金。雇主不服,遂向原讼法庭上诉。
法例条文
香港法例第57章《雇佣条例》第9(1)
条规定,如有以下情况,雇主可无须给予通知或代通知金而终止雇佣合约:
(a) 雇员在与其雇佣有关的事宜上:
(i) 故意不服从合法而又合理的命令;
(ii) 行为不当,与正当及忠诚履行职责的原则不相符;
(iii) 犯有欺诈或不忠实行为;或
(iv) 惯常疏忽职责;或
(b) 雇主因任何其他理由而有权根据普通法无须给予通知而终止合约。
裁决
原讼法庭驳回雇主的上诉,裁定在判断是否有理据根据第9(1)(a)(ii) 条解雇雇员时,雇员就其不当行为提出的解释,与考虑雇员的行为是否不符合正当及忠诚履行职责的原则是相关的。
只有在雇员表明不欲受制于其雇佣合约的基本条款或已废除其雇佣合约的情况下,雇主才可将他即时解雇。否则,雇主必须发出所须的解雇通知或代通知金及法律规定的其他补偿,才可终止雇佣合约。
在本案中,该雇员在履行职责时忠诚行事,按照上司的指示向雇主的法律顾问征询法律意见。原讼法庭认为,误解一项有欠周全的法律意见并非严重疏于职守,认为该雇员只是「不幸」,而非不服从命令。该雇员的行为并无显示其不欲受制于雇佣合约,因此第9条不适用。
影响
当雇员的表现未如理想,雇主往往会想到将雇员即时解雇。然而,为免发生雇佣纠纷,雇主应遵守相关的雇佣法例,并在即时解雇员工前向专业律师征询正式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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