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可否基于复还不当得利的申索提出破产呈请?
简介
英国和香港的法例均规定,债权人只可以就其应获支付的算定金额提出破产呈请,但相关法例条文并无界定何谓「算定金额」(liquidated sum)。在Re Dusoruth (a
bankrupt) Dusoruth v Orca Finance UK Ltd (in liquidation) [2022] EWHC 2346
(Ch) 一案中,英格兰及威尔斯商业及财产法庭(「法院」)澄清,复还不当得利的申索不论如何确切,仍不能被视为算定金额,因此不能成为破产呈请的依据。
背景
申请人是一名商人,亦是在英国、英属维尔京群岛及马尔他等多个司法管辖区注册的多间公司的最终拥有人。他以其中一家公司进行欺诈,游说富户投资,然后透过无抵押贷款将资金转移到他控制的其他公司。申请人被他其中一间正在清盘的公司(「答辩人」)基于以下债务提出破产呈请(「该破产呈请」),并于2020年11月被判定破产:
1.
从答辩人的银行帐户支付,用于清偿申请人的个人信用卡帐单的361,899.73欧元;及
2.
答辩人为仅供申请人享用的伦敦物业支付的276,838.01英镑租金。
申请人以答辩人并非就算定金额提出该破产呈请为由,请求废止破产令(「破产令」)。
破产呈请的法例要求
英国《1986年无力偿债法》(《无力偿债法》)第267(1) 及 (2) 条(相当于香港法例第6章《破产条例》第6(1) 及 (2) 条)规定,债权人可就一项或多项债务向法院提出破产呈请,但有关债务必须是其应获支付的算定金额。
《无力偿债法》并无界定何谓「算定金额」。答辩人认为,任何已完全及最终确定的具体金额均属于算定金额。答辩人的申索是复还不当得利,它可以追讨申请人不当使用的具体金额,而无需进行任何会计工作。虽然申请人可能会就呈请债务提出争议,但这样不会令该申索变为未算定金额。答辩人亦提出交替论点,认为答辩人已透过支付申请人的信用卡帐单及租金,替代了信用卡公司及业主对申请人持有债权的地位,因此可以像信用卡公司或业主般提出呈请。
裁决
复还不公获利申索的性质
申请人认为,复还不公获利的申索属于要求作出账目及发出付款令的申索,因此并非就算定金额提出的申索。即使要求作出账目的申索可循简易方式处理并得出具体金额,但仍非算定金额的申索。
法院同意申请人的论点,就不公获利而言,即使债务人的抗辩理由薄弱,但在法院裁定呈请人曾不当获利及何种复还性质的补救方法适合前,仍不能将债务人的债务视为已预先确定。呈请人在其申索中是否巨细无遗地列出金额并不重要。一项申索仅在两种情况下属于算定申索:一是债务金额因已获债务人承认、确认或同意而不容否认,二是经法庭程序裁断。重点在于有关债务是一项算定金额,而非呈请人能否列明其声称有权获得的金额。
衡平法代位权
然后,法院审视了答辩人就其代申请人清偿的呈请债务声称享有的代位权,答辩人亦是据此将其申索定性为债务。法院认为,在适当情况下,衡平法代位权是在答辩人被裁断不当得利后的一种补救方法;然而,以何种方式就有关不公获利作出补救应由法院决定,而非由答辩人未经法院裁断(答辩人提交破产呈请时法院并未裁断)自行宣称其替代了信用卡公司或业主的地位。
法院裁定,呈请债务的申索并非一项就算定金额提出的申索,因此不构成该破产呈请的理据。
废止破产令的酌情权
虽然法院裁定复还不当得利的申索不能成为破产呈请的依据,但法院拒绝行使《无力偿债法》第282条下废止破产令的酌情权。法院认为其有权在破产呈请的先决条件并未符合的情况下仍不废止破产令。在行使此项酌情权时,法院必须考虑所有相关因素并给予它们适当比重。考虑到申请人无力偿债的证据清晰而且故意不采取及时行动搁置破产令,法院决定拒绝废止破产令。
要点
法院澄清,必须在法院裁定不当得利的法律责任及应给予的补救方法后,申索金额才可被视为《无力偿债法》第267条所指的算定金额。因此,复还不当得利的申索并非提出破产呈请的充分理据。不过,如有任何反对废止破产令的因素,法院可酌情决定不废止破产令。由于香港法例第6章《破产条例》第6(1) 及 (2) 条的措词与《无力偿债法》第267条类似,香港法院很大机会跟随上述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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