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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人头」购买住宅物业避印花税, 置业人士及「人头」均须负刑责及其他风险

2017-06-30

简介

为冷却炽热的香港楼市,政府在2016年11月提高了所有住宅物业买卖的从价印花税,不论物业的价格或价值,均划一征收楼价的15%。但香港永久性居民如代表自己购买住宅物业、而且在购买之时在香港并无拥有任何其他住宅物业,则可申请豁免,纳较低的税率(即从价印花税第2标准税率)(「首置豁免」)。

对于非香港永久性居民及/或已在香港拥有住宅物业的香港永久性居民(统称「置业人士」)而言,为了节省从价印花税,借用其他在香港没有拥有住宅物业的香港永久性居民的名义(俗称借「人头」)来置业可能是个很吸引的做法。置业人士可能与「人头」作出协定或安排,使用「人头」的名义作为住宅物业的买方(「交易」)。如是者,置业人士及「人头」的行为均可能构成刑事罪行及须负上其他风险及责任。

刑事罪行

虚假法定声明

在申请首置豁免以享有较低从价印花税率时,香港永久性居民必须提交一份已按照《宣誓及声明条例》(香港法例第11章)的法定声明作出陈述,声明他/她是代表自己购买住宅物业的。

根据《刑事罪行条例》(香港法例第200章)第36条,任何人明知而故意在法定声明中的要项上作出虚假的陈述(除非在宣誓的情况下),即属犯罪,一经循公诉程序定罪,可处监禁2 年及罚款。

因此,「人头」须就其作出虚假声明的罪行负上刑事责任,而置业人士亦可能须就教唆他人作虚假法定声明的罪行负上法律责任。

欺诈行为

根据《印花税条例》(香港法例第117章),置业人士如透过「人头」向印花税署作虚假声明的做法,从而令其物业买卖获享有较低的印花税率,置业人士及「人头」均可能须就此欺诈行为负上法律责任。

根据《印花税条例》第59条,任何人如从事任何欺诈行为,意图诈骗政府印花税,即属犯罪。一经定罪,置业人士及「人头」均可被处罚款港币10万元及监禁1年。

其他风险及法律责任

少付税额及惩罚

除刑事责任外,根据《印花税条例》第29DH条,「人头」还须负上民事法律责任,向印花税署署长缴付在应课税的物业交易妥为加盖印花的情况下本应支付的税额。一旦其后发现交易属虚假交易,所享有的首置豁免将变为无效,置业人士及「人头」均可能须为因少付印花税而共同及各别地负上民事法律责任。此外,由于物业交易未有在法定期限内适当地加盖印花,「人头」及置业人士还可能须根据《印花税条例》第9条缴付罚款。

潜在的业权争议

「人头」作为交易的买方,将会被视为住宅物业的法定拥有人。倘若「人头」日后对交易有争议,声称自己是住宅物业的唯一实益拥有人,置业人士将难以反驳,因为「人头」已作出法定声明表示其代表自己购买该住宅物业。

有些置业人士为了保障自己在住宅物业中的权益,可能会尝试与「人头」订立信托声明书,列明「人头」只是受托人。该信托声明书不但会成为《印花税条例》下应课印花税的协议,而且还构成「人头」及置业人士触犯刑事罪行及欺诈行为的确凿证据。如置业人士试图利用信托声明书来声称自己在该住宅物业中享有实益权益,就必须承认其欺骗印花税署及教唆「人头」作虚假法定声明的欺诈行为。因此,置业人士及「人头」被成功刑事检控的风险相当高,随之而来的是承担少付从价印花税的民事法律责任及罚款。

总结

财政司司长陈茂波于2017年4月30日在网志中提醒市民,他已指示财经事务及库务局以及税务局严格查证香港永久性居民申请首置豁免的声明,一经发现声明不正确,将会检控有关置业人士及「人头」。

不论节省住宅物业交易印花税的诱惑有多大,置业人士及香港市民切勿为逃避支付更高印花税而以身试法,或冒上令住宅物业有产生业权争议的风险。

如有查询,请联络我们的物业部门:

E: property@onc.hk

T: (852) 2810 1212

W: www.onc.hk

F: (852) 2804 6311

香港中环康乐广场 8 号交易广场第三期 19 楼

注意:以上内容涉及十分专门和复杂的法律知识或法律程序。本篇文章仅是对有关题目的一般概述,只供参考,不能作为任何个别案件的法律意见。如需进一步的法律咨询或协助,请联络我们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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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巨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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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
叶巨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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