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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底薪的雇员有权享有法定假日薪酬吗?

2016-04-30

简介

在香港,所有合资格的雇员均有权享有假日薪酬。根据《雇佣条例》(香港法例第57章)第40条,如雇员的合约被视为连续性合约,该雇员即有资格享有法定假日薪酬。《雇佣条例》第3条及附表一规定,凡雇员在一个星期内工作18小时或以上,并持续4个星期,其合约即为连续性合约。

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诉 Physical Health Centre Hong Kong Limited(裁判法院上诉案件2015年第54号)一案中,法院须裁断没有底薪的雇员是否根据《雇佣条例》享有法定假日薪酬。

背景

被告人是一间连锁健身美容中心,被控没有向雇员常女士发放法定假日薪酬。由1998914日至20131031日的15年间,常女士根据连续性合约任职该公司的按摩师。根据常女士的雇佣合约,她没有底薪,薪酬是按照按摩服务工时每月以佣金方式支付,每月最低佣金约港币1万元,但如因迟到或病假而缺勤则须扣薪。常女士亦可按其工作表现获得各种奖金,例如勤工奖金、奖励及年终奖金。

被告人在区域法院被裁定未有根据《雇佣条例》第40条向常女士发放假日薪酬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就定罪提出上诉。

争议

争论点

本案争论点是常女士的最低佣金是否包括法定假日薪酬。

论据

常女士表示被告人没有向她发放任何法定假日薪酬。但是,被告人表示与常女士有共识,佣金包括法定假日薪酬,被告人不必就法定假日薪酬再向她额外付款。因此,根据「惯例不容自驳」(estoppel by convention)的法律原则,常女士无权向被告人申索过往的法定假日薪酬。

裁决

上诉法庭认为,从上诉相关的三个月薪酬计算纪录清晰可见,被告人在计算常女士的每月佣金时,只按照常女士的工作时数及售卖产品的表现而计算。双方对奖金的计算没有争议,故法庭着眼于佣金的计算,而佣金纯粹基于常女士的工作时数及客人数目。被告人从来没有考虑过要发放假日薪酬给常女士。因此,佣金并没有包括法定假日薪酬的款项。

对于被告人的「惯例不容自驳」理据,法庭认为,以「不容自驳」原则来否定雇员的法定权利是无效的,因为根据《雇佣条例》第70条,在雇佣期间的任何时候,雇主不能逃避其法律责任,不能向雇员提供低于法定要求的待遇。就此,被告人须向常女士发放法定假日薪酬。

另外,法庭还认为,基于被告人计算常女士佣金的证明文件,被告人从未向常女士解释、因而常女士也从未同意最低佣金包括了法定假日薪酬。

因此,法庭维持被告人罪成的判决,驳回上诉,并就被告人的罪行对其处以罚款。

总结

法庭清楚表明,雇员根据《雇佣条例》享有的福利待遇不容忽略、不可规避。《雇佣条例》是为保障雇员权益而制定的,假如衡平法的理据(如被告人提出的理据)获得接纳,将会产生严重的后果,可影响到全香港的雇员。雇主应小心谨慎,不要随意忽略雇员在工作场所的福利保障。更重要的是,雇主与雇员应在订立合约前达成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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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徒肇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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