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委会为从事合谋行为者而设的宽待政策
简介
竞争事务委员会(「竞委会」)最近决定在竞争事务审裁处(「审裁处」)对一间地产代理公司、其两间附属公司及其余多人展开诉讼,控告他们涉嫌与其中一名竞争对手达成协议,订定一手住宅物业销售的地产代理最低净佣金。
令人注意的是,竞委会只控告其中一家地产代理,而不控告涉嫌参与合谋订价这项严重反竞争行为的竞争对手,原因是该竞争对手已根据竞委会的《为从事合谋行为之业务实体而设的宽待政策》(《宽待政策》)提交了宽待申请。本文将概述《宽待政策》的主要元素,以及根据《宽待政策》申请宽待的方法。
政策目标及概览
《宽待政策》是竞委会打击合谋的主要调查工具。由于合谋一般是秘密地策划和实施的,因此若没有《宽待政策》,竞委会难以揭发。《宽待政策》旨在提高合谋行为被揭发的机会,令参与合谋的风险及成本增加,从而防止合谋行为形成,以免妨碍、限制或扭曲在香港的竞争行为。
鉴于上述政策目标,竞委会实施《宽待政策》,如业务实体愿意终止参与合谋行为、向竞委会举报,并配合竞委会向涉嫌参与合谋的其他各方提起法律程序,该业务实体应获给予宽待。香港法例第619章《竞争条例》第80条明确授予竞委会订立宽待协议的权力。
不论竞委会是否已就违反《竞争条例》的情况展开调查,合谋成员均有机会提供宽待。然而,《宽待政策》只适用于首个符合所有宽待条件并且订立宽待协议的合谋成员。这提供更大诱因吸引合谋成员尽快向竞委会举报合谋行为,以确保能与竞委会订立宽待协议。
《宽待政策》的主要元素
《宽待政策》的范围
第一,《宽待政策》只适用于因从事合谋行为而违反第一行为守则,或因牵涉入合谋行为而出现牵涉入违反《竞争条例》下的第一行为守则的情况。「合谋行为」是指两个或以上业务实体之间一些由以下行为构成的协议及/或经协调做法:(i) 订定、维持、调高或控制货品或服务的供应价格;(ii) 为生产或供应货品或服务而编配销售、地域、顾客或市场;(iii) 订定、维持、控制、防止、限制或消除货品或服务的生产或供应;或 (iv) 围标。
第二,《宽待政策》只适用于业务实体申请的宽待事宜。「业务实体」指任何从事经济活动的实体(不论其法定地位或获取资金的方式)。并非业务实体的个人(包括任何业务实体的雇员)如希望寻求宽待,应考虑竞委会的《个人宽待政策》。
第三,根据《宽待政策》,业务实体如果是合谋行为的主谋,或曾经胁迫其他各方参与该合谋行为,则不会获得宽待。
仅适用于首名
宽待只提供予首名符合以下其中一种情况,并持续符合所有宽待条件的合谋成员:
1. 该合谋成员披露其参与的合谋行为,而竞委会尚未就该行为展开初步评估或调查阶段的调查工作(「第一类宽待」);或
2. 虽然竞委会已经对其所披露的合谋行为展开评估或调查,但竞委会认为该合谋成员对竞委会的调查及其后的执法行动,能够提供重大协助(「第二类宽待」)。
宽待协议
如该业务实体符合所有宽待条件,竞委会将与其订立宽待协议,并在协议中同意不会就所举报的行为对其展开任何法律行动。
只要成功获得宽待的申请人的现任(甚或前任)雇员、高级人员及合伙人全面及据实与竞委会合作,宽待将引伸至适用于这些人士。
宽待协议的订约方须持续履行宽待协议的要求,包括在整个调查及竞委会就所举报的行为在审裁处展开的法律程序中与竞委会合作。
申请宽待
第一阶段:索取宽待标记
取得宽待的第一步是取得宽待「标记」。宽待标记让宽待申请人于竞委会设定的一段时间内,能在轮候宽待的队伍中获优先排名,让宽待申请人能进行内部调查及收集所需资料以完成宽待申请。由于竞委会只会就每个合谋组织提供一个宽待标记,因此当宽待申请人持有宽待标记期间,其他业务实体并不可能在此期间获得宽待。
业务实体可向竞委会作出初步查询,以确定是否可申请标记。这类初步查询可以匿名及/或具假设性的方式提出。然而,为了让竞委会确认是否可提供标记,查询时仍须披露合谋行为的概括资料,可能包括受影响的行业、有关行为的整体性质及涉及的时期。
经初步评估所举报的行为是否合谋行为及确认能否提供宽待标记/宽待后,竞委会将接触申请人确认是否可提供标记。申请人获通知可获提供标记后,可确认接纳标记,并需提供更多详情,包括申请人的身份、参与该合谋行为的其他业务实体的身份、该合谋行为所涉及的期间及地域,以及该合谋行为的概括描述等。
竞委会其后会确认已授予标记,并决定申请人完成标记程序的期限。
第二阶段:完成标记程序
要完成标记程序,申请人须详尽说明有关的合谋行为及其运作,包括所涉及的期间及参与者的资料、受影响产品或服务、牵涉入该行为的人的姓名(包括代表申请人而牵涉在内的人),并描述就其合谋行为可提供的证据。竞委会亦可要求申请人让竞委会取用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例如有关该合谋行为的文件证据),及/或要求该申请人安排证人与竞委会会面。
假如申请人与竞委会未能继续达成宽待协议,竞委会会将申请人在申请标记时提供的资料归还予申请人,有关资料不会用作竞委会调查或其后任何法律程序的证据。然而,竞委会保留权利日后行使《竞争条例》第41条或其他法规下的权力再索取该等资料。
第三阶段:订立宽待协议
竞委会将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资料,决定是否提出订立宽待协议。
宽待协议将载有合谋行为的描述,并且一般会要求申请人确认(其中包括),申请人:
1. 已经并将继续向竞委会作出全面及据实的披露;
2. 不曾胁迫其他各方参与合谋行为,亦不曾担任合谋行为的唯一明确主谋;
3. 已采取迅速和有效的行动以停止参与合谋行为(受竞委会指示继续参与合谋除外);
4. 将保密宽待申请及宽待过程的所有方面(经竞委会事先同意或按法律规定披露除外);
5. 将继续以本身资源全面及据实与竞委会合作,包括在竞委会向其他从事该合谋行为的业务实体或牵涉入该行为的人士采取的执法程序中,与竞委会合作;及
6. 将以本身资源继续、或采取并实施一个令竞委会合理地感到满意的企业合规计划。
第四阶段:持续遵守、后续诉讼及发出确认信
如竞委会与某业务实体已就某合谋行为订立宽待协议,竞委会同意不会就该行为在审裁处对该业务实体展开法律程序。只要该业务实体的现任高级人员或雇员于竞委会调查及任何随后在审裁处或其他法院就该行为进行的法律程序期间,与竞委会全面、据实及持续地合作,则宽待协议将引伸至适用于相关个人。竞委会亦会根据相同条件酌情将宽待引伸至适用于该业务实体的任何现任及前任代理人,以及前任高级人员、雇员及合伙人。
如合谋行为受害人根据《竞争条例》第110条就该宽待协议所涵盖的行为提出后续诉讼,竞委会可向第二类宽待协议订约方发出一份违章通知书,要求其承认违反竞争守则,让受害人可根据《竞争条例》第110(3)(e) 条向该订约方提出后续诉讼程序。
在适当时,竞委会将向该业务实体发出确认信,确认订约方已履行宽待协议的所有条件。这通常是竞委会在审裁处或其他法院对合谋行为的其他参与者进行的法律程序结束时,或发出违章通知书之后。
总结
《宽待政策》旨在向合谋成员提供强烈、透明和可预计的诱因,使其停止合谋行为并向竞委会举报。正如前述的地产代理合谋定价案件显示,《宽待政策》提供的诱因鼓励了其中一名合谋成员透露该合谋协议,从而揭发涉嫌违反第一行为守则的行为。
如有查询,欢迎与我们联络: |
E: competition@onc.hk T: (852) 2810 1212 香港中环康乐广场8号交易广场第三期19楼 |
注意:以上内容涉及十分专门和复杂的法律知识及法律程序。本篇文章仅是对有关题目的一般概述,只供参考,不能构成任何个别个案的法律意见。如需进一步的法律咨询或协助,请联络我们的律师。 |
ONC柯伍陈律师事务所发行 © 20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