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腦節(Computer Festival)」名字鬧雙胞胎


   
背景
「電腦節」是讓消費者在同一場地以優惠折扣選購不同品牌電腦產品的展銷活動。最近在高等法院案件Chamber of Hong Kong Computer Industry Co Ltd v Hong Kong Computer Association Ltd (HCA 621/2010) 中,原告人控告被告人假冒「香港電腦節(Hong Kong Computer Festival)」名稱。
 
爭議
原告人自2002年起一直與深水埗區議會合辦香港電腦節(2009年除外)。被告人在深水埗四個電腦商場(黃金電腦商場、高登電腦中心、高登電腦廣場及新高登電腦廣場)舉辦電腦節。原告人指「香港電腦節(Hong Kong Computer Festival)」是具有商譽及信譽的商業名稱,就被告人於2010年1月舉辦名為「深水埗腦場電腦節(Shamshuipo Computer Malls Computer Festival)」的類似電腦節提出訴訟,並要求法庭頒發禁制令,禁止被告人於2010年8月再次舉行類似的電腦節。
 
原告人認為,任何人採用「香港電腦節(Hong Kong Computer Festival)」或「深水埗電腦節(Shamshuipo Computer Festival)」之名,即屬假冒。
 
假冒
要成功起訴對方假冒,原告人必須證明:
§             商譽
§             失實陳述
§             損害
 
法官在判詞中評論如下:

§             商譽
法官認為「香港電腦節(Hong Kong Computer Festival)」的名稱並無商譽,因為原告人舉辦的電腦節的入場人士,關心不同品牌的產品優惠,多於展銷會由誰舉辦。至於個別攤位的檔主,他們都是電腦業界具有經驗的商戶,能夠辨別誰是電腦節的主辦單位,不會產生混淆。
 
§             失實陳述
法官又認為,本案不涉及失實陳述。首先,沒有跡象顯示原告人的顧客(即電腦用品商戶)會把被告人的服務與原告人的服務混淆。其次,被告人的電腦節是在四個位置接近的商場舉行,而原告人的電腦節都是在運動場或在深水埗區議會安排的地點舉行。
 
§             損害
法官指出,原告人不會蒙受任何損害,因為原告人在過往的香港電腦節並無賺取任何利潤或金錢利益。過往香港電腦節的利潤均用於在深水埗區推廣資訊科技的應用。
 
相對方便因素的衡量
法官進一步考慮,原告人如能在審訊中證明其因被告人舉辦的電腦節而蒙受損害,原告人則可獲損害賠償。但如發出禁止被告人在四個商場舉辦電腦節的禁制令,禁制令對被告人的影響比對原告人的影響大。在相對方便因素的衡量下,法官決定駁回原告人的禁制令申請。
 
結論
要就業內常用的普通字眼要求專有權是很困難的。從本案的判詞來看,任何展銷會的主辦者都可以採用「香港電腦節(Hong Kong Computer Festival)」為其電腦展銷會名稱的一部分。 

注意:
以上內容涉及十分專門和複雜的法律知識或法律程序。本篇文章僅是對有關題目的一般概述,只供參考,不能作為任何形式的法律意見。如需進一步的法律諮詢,請聯絡我們的律師。

如有任何查詢,請聯絡我們的知識產權及科技 – 商標部門:


李思漢律師
合夥人
英國特許專利代理人
知識產權及科技部門主管
+(852) 2107 0337
hans.lee@onc.hk 
劉國強律師
+(852) 2107 0329



 

 

柯伍陳律師事務所發行 © 2010

返回   上一頁

© ONC Lawyers 2013. All rights reserved. 網頁指南 | 免責聲明 | 聯絡我們Powered b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