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上无行为能力者的监护事宜


   

未满十八岁的精神上无行为能力者的监护权
对于未满十八岁的精神上无行为能力者,其监护事宜受到普通法及香港法例第13章《未成年人监护条例》所规管。法律上,婚生子女不论是否精神上无行为能力,父母双方均对该未成年子女有监护权利及权力;如非出现争议,是无须申请监护权的。根据《未成年人监护条例》,若未成年子女的父母其中一方去世,在生的一方将成为未成年子女的唯一监护人,或与已故的父或母生前用契据或遗嘱委任的任何人士共同成为监护人。精神

年满十八岁的精神上无行为能力者的监护权
年满十八岁的精神上无行为能力者,如有申请人根据香港法例第136章《精神健康条例》第IV B部向监护委员会申请,可成为被监护者。成年人若由于精神上无行为能力而无法为其个人、医疗或财务事宜作出决定,监护委员会有权为该人委任监护人。

向监护委员会申请

申请人须提交两份由注册医生发出的书面医疗报告,而其中一名医生必须是认可精神科医生。医疗报告须交代以下事项:
1. 监护申请的当事人(即需要接受监护的人)是否患有精神病或智障;
2. 当事人是否有能力处理其事务。

监护人可以怎样帮助精神上无行为能力的成年人
根据《未成年人监护条例》,监护人对于未成年人的产业及事务具有一切权利、权力及责任。


根据《精神健康条例》,监护人有权作出以下事情:
1. 要求当事人居住于指定地方;
2. 要求当事人接受治疗、教育或职业培训;
3. 在需要时,或在当事人不能明白某项治疗的性质及作用时,给予有效的同意,以进行治疗;
4. 向有关人士(例如医生)给予有效的同意,以接触当事人;及
5. 为当事人的供养而为持有、收取或支付最多约每月港币10,000元。

如需处理超过上述限额的资产,则须向高等法院申请成为产业受托监管人。
除设立监护人外,还有其他方法为精神上无行为能力者作出安排。

委任产业受托监管人
根据《精神健康条例》第二部,若法院信纳需要受保护的人士由于精神上无行为能力而无法处理其财产及事务,申请人便可向高等法院申请,为该人委任产业受托监管人。产业受托监管人可处理超过监护人有权处理的资产。申请人可以是精神上无行为能力者的任何亲属或监护人,也可是社会福利署署长或法定代表律师。

获高等法院颁令后,产业受托监管人即有权处理精神上无行为能力者的资产,例如买卖财产。

以持久授权书处理精神上无行为能力者的财务事宜
精神上无行为能力者的保护人或父母,如担心自己将来患病或失去行为能力,则可订立持久授权书,为受保护人或子女作出安排,委任可靠的人士,在保护人或父母指定的时间处理资产及照顾受保护人或子女。即使保护人日后失去行为能力,持久授权书仍然有效。持久授权书与一般授权书的分别,在于前者不会因为授权保护人后来失去精神行为能力而被撤销。授权保护人日后若失去精神行为能力,其订立的持久授权书必须在高等法院登记。

 
授权保护人可自由指定持久授权书的生效日期及授权范围。与监护人不同的是,受权人只可处理财务事宜。法律改革委员会曾提议修订法例,将持久授权书的范围扩大至医疗事宜,但目前尚未制定有关法例。

以信托契据处理精神上无行为能力者的财务事宜
保护人可以成立信托,为精神上无行为能力的受益人作出财务安排。虽然受托人有权控制信托财产,但受托人在行使权力时,必须履行对受益人的受信责任。现时不少金融机构均提供收费的信托服务,此类服务受到《受托人条例》及其他有关法例规管。

总括而言,监护人可以处理精神上无行为能力者的个人及财务事宜,但对于超过法例规定的每月生活费的处理,保护人便需申请委任产业受托监管人。如果保护人的健康欠佳,则可考虑订立持久授权书,以防保护人日后失去精神行为能力,但持久授权书只能处理财务事宜。成立信托虽然费用不菲,但它备有成熟的法律规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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